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经商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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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咨询单位有关部门看本单位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则可以向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咨询以寻求更稳妥的处理方式,因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才禁止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满足本法第106条的规定应适用,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那么什么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呢?从理论上说,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一般由政府行政机关承担。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行政机关编制人员比较紧张,机构也有总量限额,加之效率不高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好解决,往往对纷繁复杂的公共事务管理力不从心,不得不采取变通的办法,将一部分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从历史角度来看,这种授权、委托的作法虽说是一种过渡性的、临时性的变通措施,但却是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客观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长久以来,这些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
至于如何界定“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目前尚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型主要有行政执行型,比如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档案局、畜牧水产局、公用事业局、房地产管理局、环卫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
执法监督型,比如文化市场稽查、无线电管理稽查、国土执法监察、环境监察、劳动保障监察、物价稽查、水政监察、港航局稽查、运政稽查、交通规费稽查、规划监察、房地产监察、卫生监督、物价检查、木材检查、渔政管理、农机安全监理之类的事业机构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满足本法第106条的规定应适用,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那么什么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呢?从理论上说,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一般由政府行政机关承担。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行政机关编制人员比较紧张,机构也有总量限额,加之效率不高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好解决,往往对纷繁复杂的公共事务管理力不从心,不得不采取变通的办法,将一部分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从历史角度来看,这种授权、委托的作法虽说是一种过渡性的、临时性的变通措施,但却是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客观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长久以来,这些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
至于如何界定“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目前尚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型主要有行政执行型,比如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档案局、畜牧水产局、公用事业局、房地产管理局、环卫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
执法监督型,比如文化市场稽查、无线电管理稽查、国土执法监察、环境监察、劳动保障监察、物价稽查、水政监察、港航局稽查、运政稽查、交通规费稽查、规划监察、房地产监察、卫生监督、物价检查、木材检查、渔政管理、农机安全监理之类的事业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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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一是严禁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用公款(包括行政经费、党团费、老干部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违规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不得在经济利益上与群众兴办的企业挂在一起;二是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包括干部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独自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自己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三是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四是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五是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六是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为其亲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七是严禁离退休干部利用老战友、老部下的关系和曾经担负过领导职务的影响,为自己和他人以经商办企业为名,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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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1、首先,如果所在的事业单位属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法要求不得经商,如果不属于,进入第二步;
2、是否是党员?并且在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以上职位? 如果都是,不得经商;如果有一项不是,进入第三步。
3、核查所在单位对员工经商有无内部限制规定。有,辞职or放弃经商。
拓展资料:
第一:根据2005年《公务员法》: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第二: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三步:自己咨询当地党委、工商局和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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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劝告退出;2、列令推出;3、以上两个办法均未奏效时,就列令退出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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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和非在编两种,在编的人员不能经商,否则会受到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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