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案例分析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省一家企业拥有一项小型造纸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产品比较实用,性能好,价格低,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占有率,后发现省内另一家企业在仿造,销售,随进行专利侵权调处...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省一家企业拥有一项小型造纸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产品比较实用,性能好,价格低,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占有率,后发现省内另一家企业在仿造,销售,随进行专利侵权调处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专利权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了说明该专利产品多年来在国内市场深受欢迎,介绍产品最早在什么时候(专利申请日前)已销售,销售到什么地方,且请法庭调查。说者无意,听者有心,经查证,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二年多就开始销售产品,被告随即聘请专利代理人启动专利无效程序。原告立即陷入专利权被无效掉的危机中,为了让被告撤消无效宣告请求,反赔被告1000多元的差旅费,允许其无偿使用专利技术。还有制砖机,钢轨切割机等先销售产品,后申请专利给专利权人造成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的后果,实在值得后人引以为戒,吸取教训。钢轨切割机等先销售产品,后申请专利给专利权人造成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的后。

为什么有‘专利权被无效掉的危机’?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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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特知识产权 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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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特知识产权:我国的专利类型有三种1、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
人的屠夫
推荐于2016-02-25 · TA获得超过187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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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动物和植物品种

  【案情介绍】

  “哈佛鼠”又叫“肿瘤鼠”,它是哈佛大学两位科学家在上个世纪80年代通过转基因技术培育出来的一种老鼠。由于该老鼠易患癌症,因此具有重大的科学和医学研究价值。欧盟各国、美国等已先后批准授予“哈佛鼠”专利权。

  1993年,加拿大知识产权办公室在审核“哈佛鼠”在加拿大的专利权时裁定,“哈佛鼠”作为老鼠不能被授予专利,但哈佛大学可以获得易致癌基因及相关试验的专利权。这一裁定引起哈佛大学的不满。但加拿大专利申诉委员会和联邦法院均维持了加拿大专利办公室的裁决。到2000年8月,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又以2比1的表决结果,裁定“哈佛鼠”可以获得专利权。不过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也没有让人信服,关于“哈佛鼠”的官司一路打到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2002年12月5日“哈佛鼠”可否获得专利案最终由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为专利法中所使用的制程、机器与构成物质等概念并不能涵盖高等生物本身。使加拿大成为西方国家唯一没有给哈佛鼠授予专利的国家。

  “哈佛鼠”专利案对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的意义。

  对于加拿大专利界来说,这起案件代表着高等生命形式是否属于“发明”。加拿大专利申诉委员会表示“高等生命形式”不是发明,不能被赋予专利,但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却认为“哈佛鼠”符合专利法中关于发明的定义。加拿大以前曾对微生命授予过专利,但从没有对高等生命形式授予专利的先例。现在加拿大知识产权办公室中还有500多件关于转基因动植物的专利申请,“哈佛鼠”的判决将对它们产生重大影响。

  对哈佛大学来说,专利意味着财富。目前全球实验室每年进行试验需要老鼠2500万只,而非常适合用于癌症研究的“哈佛鼠”,其“钱”途自然是不可限量。

  对加拿大科学界来说,专利意味着科研经费。如果专利不能被批准,必将使一些企业对科研资助的兴趣大减,特别是在美、欧已批准这一专利的情况下,加拿大对专利的否决意味着科研经费的流失。

  宗教界担心授予“哈佛鼠”专利会引起伦理和道德上的混乱。加拿大教会联盟的一位律师表示,仅仅知道如何排列它的基因,就宣布拥有这种生物,人类在道义上是没有这项权力的。

  环保界则担心转基因技术会给自然界带来灾难。他们担心某种转基因动植物融入到自然界的动植物中后,会改变物种的平衡,他们更担心一个物种平衡的破坏会带来“多米诺骨牌”一样的效应,从而改变整个自然界。

  【问题】

  “哈佛鼠”在我国能够获得专利权吗?为什么?【评注】

  动植物品种可以分为天然生长和人工培育两种。自然界生长的动植物不是人类智力成果的产物,而专利法的重点在于鼓励创新,因此不能对动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权。经过人工培养的动植物新品种虽然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但是任何一种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都必须经过较长的时间,并且经过好几代的筛选才能够获得显著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因此,我国的专利法暂时没有授予动植物新品种以专利权。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是本条例制定的目的。在本条例颁布之后,在我国,植物新品种可以根据本条例得到保护。但就动物新品种而言,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动物新品种的发明人专利权的规定。相反,我国的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于动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哈佛鼠”的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是典型的动物新品种的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法暂时不保护动物新品种,因此,“哈佛鼠”在我国现阶段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我国的专利法暂时不授予动植物新品种以专利权,但是,对于动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积特知识产权
2023-07-11 广告
一、如果在国外已经具有专利权的,可以在国内有优先的专利登记权。二、在辆已经有专利权的,同样在国外在俦的专利申请权。三、已经有的专利可以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例及相关国家同样可以视为专利产品。四、我国彩的是申请在先的原则,可以排斥他人使用你的专... 点击进入详情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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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0
2007-12-23 · TA获得超过412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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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事实证明以后,也就是说在申请专利前,原告也在销售该专利产品,这说明,这很可能不是原告的专利,那么这种专利便有可能是他人的
当然,这种官司打起来应该还有一点胜算的,就是你要把你申请的专利证明拿出来,告他侵权,用侵权方面的知识来告他

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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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01021002
2007-12-23 · TA获得超过32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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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也就是说专利在申请日前不得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而上面的案例里,由于在申请日前该专利已经公开销售,而公开销售正是公开使用的一种,因此一旦证明该专利在申请日前公开销售了,就没有新颖性了

而没有新颖性的专利,只要有人提出无效,证据完整的话,专利权将被无效,即被取消

PS:打无效的官司是有可能挽回,如果对方无法证明该专利在申请日前公开销售过,就不能无效这个专利

如果对方无法无效这个专利,此时才有告对方侵权的可能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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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童0KH
2007-12-24 · TA获得超过81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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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了说明该专利产品多年来在国内市场深受欢迎,介绍产品最早在什么时候(专利申请日前)已销售,销售到什么地方,且请法庭调查。”
这个法律顾问直接炒掉算了。
害人啊。
“打无效的官司是有可能挽回,如果对方无法证明该专利在申请日前公开销售过,就不能无效这个专利”
禁止反悔。自己已经承认的事实,是不需要对方再举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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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pic
2007-12-23 · TA获得超过189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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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被无效掉,别人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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