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抚养费不给可不可以?
离婚后不让探视可以向法院起诉另一方,不能不给抚养费,抚养费支付是作为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探望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抚养费的给付与探视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支付抚养费并非是行使探望权的前置条件。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
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婚姻法》
离婚后不让看孩子不付抚养费是不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扩展资料:
案例:离婚后不让探望孩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近年来,离婚后因探视子女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我国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探视子女的权利,但现实生活中,探视常因离异双方矛盾积怨而难以自行解决,要靠法院强制执行。近日,广州市从化法院法官调解解决了阿南与阿颖的探视权纠纷。
2011年阿颖与阿南登记结婚,2015年两人生育了一个儿子。婚后不久丈夫阿南便经常夜不归宿,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动手,阿颖曾因阿南的殴打而两次报警。在阿颖怀孕期间,阿南还多次对阿颖实施暴力。儿子出生之后,阿南也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和义务。
阿颖于是到从化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两人的孩子归阿颖抚养,阿南每个月支付小孩子生活费1000元至十八周岁,阿南在不影响小孩生活、学习及健康的情况下,每星期探视小孩一次,阿颖有协助的义务。
在法院判决之后,阿颖因为记恨阿南的所作所为,常以各种理由搪塞阿南,不让他见儿子。阿南对年仅一岁的儿子甚是思念,无计可施之下唯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调解室里,阿颖和阿南又吵了起来。“判决后,他天天晚上三更半夜发短信骚扰谩骂我,让我每天都不得安宁,我凭什么给他见儿子!”阿颖激动地说。阿南也撂下狠话:“即使离婚了,我还是孩子他爸,你凭什么不给我见?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看你怎么办!”双方互相指责,调解场面十分尴尬。
整整一个下午,经过执行法官苦口婆心地劝解,双方最终同意达成和解。阿颖同意阿南在小孩未学会走路和表达之前每周周六上午9时到小区接走小孩子,在11时30 分之前把小孩送回居住地方。待小孩能独立行走及表达后,阿南探视的时间可以长一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也就是说,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本身就是违法的,而不给抚养费也是违背法律的,不能因为人家违法在先,我们就可以跟着违法,法律不能如此解读。
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我们也可以依法起诉,争取属于我们的权利,同样,不支付抚养费,对方也可以起诉,要求你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