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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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 》
商业秘密的定义 第十条: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
1、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5、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商业秘密的定义 第十条: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
1、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5、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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