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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甲商店与乙电位器公司同电话联系,达成了购买电视的协议,该协议要求乙电器公司于12月5日向甲商店交付500台电视,甲商店则在收货后20天内付款。双方还约定... 2007年11月,甲商店与乙电位器公司同电话联系,达成了购买电视的协议,该协议要求乙电器公司于12月5日向甲商店交付500台电视,甲商店则在收货后20天内付款。双方还约定,于同年12月1日签订书面合同以确认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但双方并位于约定时间签署书面年合同,乙于12月5日将电视机交付给甲商店。但是顾客在购买后反应电视有质量问题,图像不清晰,甲商店经过质量检验部分鉴定,发现电视的确存在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将电视退回。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向乙电器公司付款。乙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商店支付或苦啊。
甲商店则提出双方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合同并没有成立,自己没有付款义务。法院则认为乙电器公司交付的电器质量部合格,甲商店没有付款,属于双方违约,判决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问题:
1.甲商店与乙电视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2.甲商店拒绝付款是否属于违约行为?为什么?
3.法院对此案例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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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beijinghmily
2012-06-04 · TA获得超过348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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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成立。《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形,“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不属于。因为乙交付的电视根本无法正常使用,致使甲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第67条“。。。。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甲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3、部分正确。第一,甲乙之间并非双方违约,而仅乙方违约,甲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第二,甲乙之间并非互不承担责任,而是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甲不需向乙承担责任;第三,因乙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正确的。
另:人家辛辛苦苦给你回答,不采纳很没礼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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