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题,请分别分析这两个案例中的错误做法

1.县检察院对该县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侦查,发现巨额财产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涉嫌故意伤害,故通知该县公安局配合其... 1.县检察院对该县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侦查,发现巨额财产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涉嫌故意伤害,故通知该县公安局配合其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李某企图逃跑,县公安局长决定逮捕李某,由检察院侦查人员执行逮捕。该县检察院认为李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向该县所在的市中院提起公诉,中院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故将案件移送该县法院。
2.甲潜入乙家偷走电视一台,现金1000元,行窃过程中损坏乙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和乙家的全家福照片。行窃后甲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侦查人员丁当场抓获。丁未办理拘留证,对甲实施了拘留,经过讯问,甲不讲真实姓名,故丁决定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丁查清甲身份后和犯罪事实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乙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赔偿电视机和现金1000元,因防盗门被损坏的损失费6000元,以及因全家福照片被损坏的精神损失赔偿800元。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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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lmimi1989
2012-05-19 · 超过2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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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①逮捕应由检察院批准,不应由县公安局长决定;②中院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不能将案件移送该县法院,应当自行审判。
2、①拘留应当办理拘留证;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由审理刑事部分的同一合议庭进行审理。
不太全,希望高手补充。
微咪馨香d8
2012-05-18 · 超过25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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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逮捕应由检察院决定或批准,有公安局执行。
2、未办理拘留证不能对公民执行拘留,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的,应对其真实身份进行核查,但其间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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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Master
2012-05-16 · TA获得超过43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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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逮捕决定应由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留必须办理居留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时,不应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不全,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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