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至到期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如果将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的有什么不同。看书迷惑了
我看的书上写账面价值: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期计提利息(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本期收回本金和利息-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等...
我看的书上写
账面价值: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期计提利息(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本期收回本金和利息-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等 展开
账面价值: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期计提利息(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本期收回本金和利息-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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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持有至到期投资,不管是不是国债,不管是不是免税,记住这条:计税基础= 帐面价值 = 期末摊余成本 (不考虑减值的情况)。
对于国债来说,利息收入免税,当期的利息免税,以后的利息免税,所以,税法和会计对于这一部分利润的认定,会有一个差异,但是这个差异不是暂时性差异 (因为永远也不用交税),因为 帐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额 等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 或 应纳税)。
扩展资料: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
借: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贷: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或借记)
此时,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金)-[现金流入(面值×票面利率)-实际利息(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已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这里可以将期初摊余成本理解为本金,而每期的现金流入可以理解为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其中“现金流入-实际利息”可以理解为本期收回的本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持有至到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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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持有至到期投资,不管是不是国债,不管是不是免税,记住这条:
计税基础= 帐面价值 = 期末摊余成本 (不考虑减值的情况)
想要理解的话,稍微麻烦点
对于国债来说,利息收入免税,当期的利息免税,以后的利息免税
所以,税法和会计对于这一部分利润的认定,会有一个差异
但是这个差异不是暂时性差异 (因为永远也不用交税)
因为 帐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额 等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 或 应纳税)
存在差异但不是暂时性差异,那么帐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一定相等了。
不免税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情况略有不同
这里税法有一个特殊规定,是说持有至到期的利息收入 算所得税的时候按会计口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法)计算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根本就不存在税收和会计的差异
因此,帐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也一定相等。
计税基础= 帐面价值 = 期末摊余成本 (不考虑减值的情况)
想要理解的话,稍微麻烦点
对于国债来说,利息收入免税,当期的利息免税,以后的利息免税
所以,税法和会计对于这一部分利润的认定,会有一个差异
但是这个差异不是暂时性差异 (因为永远也不用交税)
因为 帐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额 等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 或 应纳税)
存在差异但不是暂时性差异,那么帐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一定相等了。
不免税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情况略有不同
这里税法有一个特殊规定,是说持有至到期的利息收入 算所得税的时候按会计口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法)计算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根本就不存在税收和会计的差异
因此,帐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也一定相等。
更多追问追答
追问
如果有减值准备,那账面价值就和计税基础不同了吧,计税基础是不包括减值的那部分,我这样想对吗?
追答
如果是国债 (出题的时候)就不允许存在减值的问题 :)
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 也要看情况的 如果是金融机构的投资 在某些情况下 有税务特殊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也没有暂时性差异
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计税基础是不考虑减值准备的摊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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