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的额题 求高手解答
王某的网络原创小说《浪漫的日子》授权新华网站发表.维族编辑库尔班将该小说翻译成维语在《民族之声》期刊上连载,但未指明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文艺出版社擅自以维语和汉语对照形...
王某的网络原创小说《浪漫的日子》授权新华网站发表.维族编辑库尔班将该小说翻译成维语在《民族之声》期刊上连载,但未指明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文艺出版社擅自以维语和汉语对照形式出版《浪漫的日子》,署名原作王某,译者库尔并支付报酬。.阳光书店购进200本该图书,已经销售了90本。王某和新华网站知晓后与《民族之声》杂志社、阳光书店以及库尔班交涉,杂志社认为,连载《浪漫的日子》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文艺出版社认为,出版《浪漫的日子》已经对原作者和译者署名并支付报酬,不构成侵权;阳光书店认为,不知该书是未经许可出版的,所以 不构成侵权。
如果通过大洋网站的搜索引擎看到了《浪漫的日子》一书的名称,继续点击就进入到了新华网站的“小说一族”可以全文阅览该书。
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1)、 《民族之声》杂志社、文艺出版社、阳光书店 的主张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2)、库尔班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大洋网站是否构成侵权? 展开
如果通过大洋网站的搜索引擎看到了《浪漫的日子》一书的名称,继续点击就进入到了新华网站的“小说一族”可以全文阅览该书。
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1)、 《民族之声》杂志社、文艺出版社、阳光书店 的主张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2)、库尔班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大洋网站是否构成侵权? 展开
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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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库尔班的行为:违法,库尔班应当指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否则不构成合理使用。(见著作权法22条)
2、《民族之声》和库尔班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对于库尔班职务范围内的行为需承担责任,因此,《民族之声》的理由也不成立,系其没有指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见著作权法22条)
3、文艺出版社的理由也不成立,文艺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的行为侵害原作者和译者的复制发行权。且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仅限于报刊之间,不包括使用图书出版的方式出版。(见著作权法33条2款、第10条第5、6项)
4、阳光书店的抗辩也不成立,著作权侵权不以过错为要件。此处当区分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此处构成了侵权当停止侵害,但因其无过错,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5、大洋网站不构成侵权。理由:本着知识产权技术中立的理念,单纯提供技术服务而非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没有审查作品侵权的义务。本案中,大洋网站既不”明知”也不“应知”且未接到权利人删除请求的通知,所以不构成侵权。(详见计算机信息网络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和信息网络传播条例)
2、《民族之声》和库尔班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对于库尔班职务范围内的行为需承担责任,因此,《民族之声》的理由也不成立,系其没有指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见著作权法22条)
3、文艺出版社的理由也不成立,文艺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的行为侵害原作者和译者的复制发行权。且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仅限于报刊之间,不包括使用图书出版的方式出版。(见著作权法33条2款、第10条第5、6项)
4、阳光书店的抗辩也不成立,著作权侵权不以过错为要件。此处当区分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此处构成了侵权当停止侵害,但因其无过错,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5、大洋网站不构成侵权。理由:本着知识产权技术中立的理念,单纯提供技术服务而非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没有审查作品侵权的义务。本案中,大洋网站既不”明知”也不“应知”且未接到权利人删除请求的通知,所以不构成侵权。(详见计算机信息网络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和信息网络传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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