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仓库防火间距”表格中的“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代表了什么?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是指: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一、在储存过程中按照危险化学品储存火灾危险性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归类分为五类:(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厂房和仓库部分表3.1.3〉)
甲类液体: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6点: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5.1规定,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扩展资料:
其他储存类物品有:
一、乙类: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6点: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二、丙类: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2点:
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三、丁类: 难燃烧物品。
四、戊类:非燃烧物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甲类液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 的规定。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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