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中级经济法:合同法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但是中级财务管理里面却说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可以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部分(短期借款的贴现法),请问不矛盾吗?...
中级经济法:合同法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但是中级财务管理里面却说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可以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部分(短期借款的贴现法),请问不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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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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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如果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2018-07-29 · 国内专业的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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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事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以实际借款数额为本金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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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财管教材提供的只是对借款方式本身的介绍,并不意味着实务中可以这样操作。而且财管教材的内容最初都是从国外翻译过来的,编者想尽量多的介绍可能遇到的情况。
另外对于合同法的规定,您也只看了一半,合同法的原文是: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可见不是不可以预先扣除,而是扣除了要重新计算利息,那利息如何重新计算呐?这正体现出财管教材设置对这种借款方式介绍的重要性了,如果您连这种方式都不知道,那又如何重新计算呐?
另外对于合同法的规定,您也只看了一半,合同法的原文是: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可见不是不可以预先扣除,而是扣除了要重新计算利息,那利息如何重新计算呐?这正体现出财管教材设置对这种借款方式介绍的重要性了,如果您连这种方式都不知道,那又如何重新计算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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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200条规定的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一般规则,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是金融机构作为出借方的贷款,是金融业务,不归民间借贷调整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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