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 银行拒付问题

1999年5月28日,N银行议付了B公司提交的信用证项下单据,金额USD20,000.00。N银行认为单证相符,并于当日将单据寄往I银行。1999年6月11日,N银行收到... 1999年5月28日,N银行议付了B公司提交的信用证项下单据,金额USD20,000.00。N银行认为单证相符,并于当日将单据寄往I银行。
1999年6月11日,N银行收到I银行的拒付通知。经向速递公司D公司查询得知,单据到达I银行的确切日期为1999年6月1日,由I银行署名为R者签收。 1999年6月12日,N银行去电I银行,提出反驳。
1999年6月17日,经N银行有理反驳,I银行电传答复接受单据,并告知付款到期日为8月2日。8月4日,N银行收到I银行付款,金额USD19,855.00,扣费USD145.00。N银行认为扣费不合理,去电要求I银行说明扣费明细。I银行答复为扣不符点费.USD90.00,电传费USD55.00。
问题
1. I银行拒付是否有效?为什么?
2. 你认为I银行的扣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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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杨海明律师
2008-01-08 · TA获得超过126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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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你的问题,觉得挺好的,但有的还不是特别的清楚,捡自己知道的说一说吧,
第一个问题:I银行的拒付是无效的,因为1999信用证方面适用的还是UCP500,对审单时间规定的虽较现在的UCP600时间长一点,但从6月2日(星期三),即收到单据的翌日到6月11日也超过了七个银行工作日,所以拒付是无效的。
第二个问题:个人认为I银行的扣费是不合理的,首先不符点并不成立,因为“经N银行的有理反驳”,I银行接受单据,应该视为是放弃不符点,而非接受不符点,所以不应扣费。至于电传费好像也有些不妥,但我还不是很明白,待问过同事搞明白了之后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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