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制建立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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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城制宪会议主持人是乔治.华盛顿。美国制宪会议的主要参与者、被誉为美国“联邦宪法之父” 的麦迪逊对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长达116天的制宪会议的完整记录,该记录自始至终,一天不缺,内容涵盖制宪会议进程中所有论辩的议题。它真实、完整地再现了美国1787年制宪会议的整体性的历史画面,而且形象、逼真地描述了会议辩论的各种具体细节。
1787年5月25日,这是费城制宪会议的第一天。根据麦迪逊的记载,当天做了三件事:
第一件事情是选举制宪会议的主席。经宾夕法尼亚代表莫里斯先生提议,参加会议的代表书面投票,乔治·华盛顿将军得到当天出席会议的7个邦的一致赞同,当选为制宪会议主席。
第二件事情是委任一名会议秘书。操作方式仍然是代表提名,投票决定。结果杰克逊少校以5票当选,时年81岁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博士因只得两票落选。
第三件事情是根据会议代表平克尼先生的提议,选举一个开会规则的起草委员会。经过投票,法学教授韦思、律师汉密尔顿、律师平克尼三位先生当选,组成制宪会议规则的起草委员会。会议草拟新宪法,1789年3月4日,宪法正式生效。
1787年5月25日,这是费城制宪会议的第一天。根据麦迪逊的记载,当天做了三件事:
第一件事情是选举制宪会议的主席。经宾夕法尼亚代表莫里斯先生提议,参加会议的代表书面投票,乔治·华盛顿将军得到当天出席会议的7个邦的一致赞同,当选为制宪会议主席。
第二件事情是委任一名会议秘书。操作方式仍然是代表提名,投票决定。结果杰克逊少校以5票当选,时年81岁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博士因只得两票落选。
第三件事情是根据会议代表平克尼先生的提议,选举一个开会规则的起草委员会。经过投票,法学教授韦思、律师汉密尔顿、律师平克尼三位先生当选,组成制宪会议规则的起草委员会。会议草拟新宪法,1789年3月4日,宪法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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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能详细一些么,我这是比较政治制度期末复习题
谢谢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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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权与制衡”
1.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1776年北美殖民地宣布独立时,结成的是松散的州际联盟,这种联盟在战争时期可以联合13块殖民地的人民共同起来反抗英国的殖民统治,但战争结束后,弊端很快显露出来:经济上,无权实行统一的保护关税政策,政治上,无法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稳定统治秩序,调整原有的统治秩序,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成为当务之急。
1787年5月,美国各州代表云集费城,召开制宪会议。经过激烈论争,代表不同利益的各州、代表最终达成妥协,通过了延续至今的美国宪法。习惯上称美国1787年宪法。
1787年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采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这部宪法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第1条包括10节,规定美国国会的组成及其职权。第 2条包括4节,规定总统的职权和产生办法。第3条包括3节,规定美国联邦法院的组成及其职权。第4条包括4节,主要内容是规定各州的权利。第5条主要是规定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第6条主要是规定联邦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各州法官均必须遵守。第7条规定宪法经9个州批准后生效。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拥有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以代替过去松散的邦联。虽然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但新宪法使联邦政府的权力大为加强。
1787年宪法是一部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它规定了美国的基本政治体制:①美国实行联邦制,中央与各州分权,但中央政府及联邦政府的权力比邦联时期大为加强。联邦政府是唯一的主权单位。②根据“分权与制衡”原则,把国家职权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彼此独立。立法权归国会,行政权归总统,司法权归最高法院。三大权力部门相互牵制,保持平衡,以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流于专权。③确立了总统制的共和制体,宪法明文规定:“全国各州实行共和国政体”,“合众国不得授予贵族爵位”。国会和总统均由人民选举产生,总统不对国会负责。但1787 年通过的宪法只字没提人民的民主权利,1789年经过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努力,国会又制定了对宪法的十条修正案,修正案规定了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等自由及建立陪审制度。
2.联邦政府的权力结构
按照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的原则。美国联邦政府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相对独立的部门。
议会时美国最高的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每州2人,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现有议员100名。当选参议员任期6年,每2年改选1/3,可连选连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州权平等”的原则。
众议员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州至少1名,人数固定为435名,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两院议员长期连任现象极为普遍。议员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职务。美国国会行使立法权。议案一般经过提出、委员会审议、全院大会审议等程序。一院通过后,送交另一院,依次经过同样的程序。法案经两院通过后交总统签署;若总统不否决,或虽否决但经两院2/3议员重新通过,即正式成为法律。国会还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力,如对外宣战权、修改宪法权等。参众两院各自还拥有特殊权力。如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咨询和同意”;参议院还有权审判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副总统;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国会立法活动常受院外活动集团的影响。国会两院在各自议长主持下工作。众议院议长由全院大会选举产生,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两院均设有许多委员会,还设有由两院议员共同组成的联席委员会,国会工作大多在各委员会中进行。但规定在职的联邦政府官员不得成为国会议院。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行使行政权。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每4年举行1次。总统任期4年。连任次数最初并无规定,后1951年生效的第22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连任总统之职2届以上。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项工作,一切行政机构都向总统负责,受总统领导和监督;总统不对国会负责。美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美武装部队总司令。《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当选总统必须是出生在美国,年满35岁,并居住美国14年以上的公民。宣战权虽属国会,但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有权宣布紧急状态,但应事先通知国会,紧急状态应在6个月后自行终止,但总统仍可以重新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总统负责处理对外关系,有权与外国签订行政协定;经参议院同意,有权同外国缔结条约,任命驻外使节。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除非两院各有2/3的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经参议院认可,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享有赦免权(弹劾案和触犯州法律者除外)。总统虽保持强有力的联邦行政权,但也受到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一定程度的制约。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司法机关。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组成,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但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或年满65岁、任职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法院审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后来联邦法院逐渐拥有解释一切法律及条约的权力。
3.1787年宪法的原则
《1787年宪法》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主张付诸实践。宪法规定,美国政府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平等独立的部门组成,各部门有其自己的职权范围,彼此没有从属关系,但又必须互相依存、互相制约,赋予一个部门的权力由其他两个部门加以制约,以此防止滥用权力。美国三权分立体现的原则是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它的核心是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集权。(如联邦法院如果认为总统和国会违宪,可宣布无效;国会可以2/3的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众议院可以对政府高官提出弹劾等等)
对权力的范围和运行做出规定是美国宪法的一个核心内容。1787年宪法确立的分权原则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改革,已经同建国时期“国父”们的理想相去甚远了。然而,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仍就是美国宪法的典型特征、美国政治所固守的权力模式。事实上,这一设计存在着许多弊端,邓小平同志曾对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做过一针见血的批评:“三权分立使美国实际上有三个政府”,“对内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烦。”
二、第一部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
1.1787年宪法的意义
这一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为后采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和政权建设提供了蓝本。宪法所确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和共和政体,在当时世界上封建专制制度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要意义,代表着历史发展的趋势。宪法不仅以民主为形式,以法律为手段,巩固了资产阶级的统治保障了资产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三权分立与人民的权利自由等制度和原则也对欧洲、亚洲及拉丁美洲的宪法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都有重要的影响。
2.联邦制国家的建立
1787年宪法使美国建立起联邦制的国家。
联邦制的最大特点是分权。联邦的法律各州不得违反,各州可以自己的法律;联邦行使国家的主要权力,各邦享有一定的自治权。这一制度起到的主要作用是既避免联邦制的松散,又防止中央权力的过分集中;既有利于国家统一,又有利于各州的自治,有助于地方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主权由联邦和各州分享。这既尊重了美国各州长期以来就拥有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的传统,又适应了当进美国急需扩大中央权力的要求。1787年宪法进一步巩固了美国独立战争的成果,使美国由此形成了总统制、联邦制和共和制混合的制度。共和制度是根基,总统制和联邦制受制于共和制。
3.1787年宪法的局限性
总统和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众议员之选举人所需之资格。…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公民及五分之三非公民,并包括须服役数年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不算。
1787年美国宪法局限性表现在不承认黑人和印第安人具有同白人同等的选举权利,打上了种族歧视的烙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另外1787年宪法当初颁布时只字没提人民的民主权利,没提废除黑人奴隶制度,只是在10年之后的补充条款中规定了人民的某些权利。1787年宪法将黑人奴隶、印第安人、妇女等美国公民中的大部分排斥在民主之外,这暴露了1787年宪法的局限性。黑人选举权的取得同黑人奴隶的斗争联系在一起;性别岐视的取消同女权运动联系在一起,废除黑人奴隶制度,也只是在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美国内战后才得以废除的。但种族岐视问题至今一直是美国社会的痼疾。
1787年美国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联邦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行政大权。国会行使立法权。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权。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为后采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和政权建设提供了蓝本。宪法所确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和共和政体,在当时世界上封建专制制度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要意义,代表着历史发展的趋势。宪法体现的三权分立与人民的权利自由等制度和原则,也对欧洲、亚洲及拉丁美洲的宪法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1776年北美殖民地宣布独立时,结成的是松散的州际联盟,这种联盟在战争时期可以联合13块殖民地的人民共同起来反抗英国的殖民统治,但战争结束后,弊端很快显露出来:经济上,无权实行统一的保护关税政策,政治上,无法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稳定统治秩序,调整原有的统治秩序,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成为当务之急。
1787年5月,美国各州代表云集费城,召开制宪会议。经过激烈论争,代表不同利益的各州、代表最终达成妥协,通过了延续至今的美国宪法。习惯上称美国1787年宪法。
1787年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采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这部宪法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第1条包括10节,规定美国国会的组成及其职权。第 2条包括4节,规定总统的职权和产生办法。第3条包括3节,规定美国联邦法院的组成及其职权。第4条包括4节,主要内容是规定各州的权利。第5条主要是规定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第6条主要是规定联邦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各州法官均必须遵守。第7条规定宪法经9个州批准后生效。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拥有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以代替过去松散的邦联。虽然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但新宪法使联邦政府的权力大为加强。
1787年宪法是一部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它规定了美国的基本政治体制:①美国实行联邦制,中央与各州分权,但中央政府及联邦政府的权力比邦联时期大为加强。联邦政府是唯一的主权单位。②根据“分权与制衡”原则,把国家职权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彼此独立。立法权归国会,行政权归总统,司法权归最高法院。三大权力部门相互牵制,保持平衡,以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流于专权。③确立了总统制的共和制体,宪法明文规定:“全国各州实行共和国政体”,“合众国不得授予贵族爵位”。国会和总统均由人民选举产生,总统不对国会负责。但1787 年通过的宪法只字没提人民的民主权利,1789年经过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努力,国会又制定了对宪法的十条修正案,修正案规定了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等自由及建立陪审制度。
2.联邦政府的权力结构
按照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的原则。美国联邦政府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相对独立的部门。
议会时美国最高的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每州2人,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现有议员100名。当选参议员任期6年,每2年改选1/3,可连选连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州权平等”的原则。
众议员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州至少1名,人数固定为435名,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两院议员长期连任现象极为普遍。议员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职务。美国国会行使立法权。议案一般经过提出、委员会审议、全院大会审议等程序。一院通过后,送交另一院,依次经过同样的程序。法案经两院通过后交总统签署;若总统不否决,或虽否决但经两院2/3议员重新通过,即正式成为法律。国会还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力,如对外宣战权、修改宪法权等。参众两院各自还拥有特殊权力。如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咨询和同意”;参议院还有权审判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副总统;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国会立法活动常受院外活动集团的影响。国会两院在各自议长主持下工作。众议院议长由全院大会选举产生,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两院均设有许多委员会,还设有由两院议员共同组成的联席委员会,国会工作大多在各委员会中进行。但规定在职的联邦政府官员不得成为国会议院。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行使行政权。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每4年举行1次。总统任期4年。连任次数最初并无规定,后1951年生效的第22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连任总统之职2届以上。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项工作,一切行政机构都向总统负责,受总统领导和监督;总统不对国会负责。美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美武装部队总司令。《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当选总统必须是出生在美国,年满35岁,并居住美国14年以上的公民。宣战权虽属国会,但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有权宣布紧急状态,但应事先通知国会,紧急状态应在6个月后自行终止,但总统仍可以重新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总统负责处理对外关系,有权与外国签订行政协定;经参议院同意,有权同外国缔结条约,任命驻外使节。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除非两院各有2/3的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经参议院认可,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享有赦免权(弹劾案和触犯州法律者除外)。总统虽保持强有力的联邦行政权,但也受到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一定程度的制约。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司法机关。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组成,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但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或年满65岁、任职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法院审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后来联邦法院逐渐拥有解释一切法律及条约的权力。
3.1787年宪法的原则
《1787年宪法》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主张付诸实践。宪法规定,美国政府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平等独立的部门组成,各部门有其自己的职权范围,彼此没有从属关系,但又必须互相依存、互相制约,赋予一个部门的权力由其他两个部门加以制约,以此防止滥用权力。美国三权分立体现的原则是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它的核心是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集权。(如联邦法院如果认为总统和国会违宪,可宣布无效;国会可以2/3的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众议院可以对政府高官提出弹劾等等)
对权力的范围和运行做出规定是美国宪法的一个核心内容。1787年宪法确立的分权原则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改革,已经同建国时期“国父”们的理想相去甚远了。然而,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仍就是美国宪法的典型特征、美国政治所固守的权力模式。事实上,这一设计存在着许多弊端,邓小平同志曾对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做过一针见血的批评:“三权分立使美国实际上有三个政府”,“对内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烦。”
二、第一部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
1.1787年宪法的意义
这一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为后采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和政权建设提供了蓝本。宪法所确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和共和政体,在当时世界上封建专制制度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要意义,代表着历史发展的趋势。宪法不仅以民主为形式,以法律为手段,巩固了资产阶级的统治保障了资产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三权分立与人民的权利自由等制度和原则也对欧洲、亚洲及拉丁美洲的宪法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都有重要的影响。
2.联邦制国家的建立
1787年宪法使美国建立起联邦制的国家。
联邦制的最大特点是分权。联邦的法律各州不得违反,各州可以自己的法律;联邦行使国家的主要权力,各邦享有一定的自治权。这一制度起到的主要作用是既避免联邦制的松散,又防止中央权力的过分集中;既有利于国家统一,又有利于各州的自治,有助于地方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主权由联邦和各州分享。这既尊重了美国各州长期以来就拥有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的传统,又适应了当进美国急需扩大中央权力的要求。1787年宪法进一步巩固了美国独立战争的成果,使美国由此形成了总统制、联邦制和共和制混合的制度。共和制度是根基,总统制和联邦制受制于共和制。
3.1787年宪法的局限性
总统和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众议员之选举人所需之资格。…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公民及五分之三非公民,并包括须服役数年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不算。
1787年美国宪法局限性表现在不承认黑人和印第安人具有同白人同等的选举权利,打上了种族歧视的烙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另外1787年宪法当初颁布时只字没提人民的民主权利,没提废除黑人奴隶制度,只是在10年之后的补充条款中规定了人民的某些权利。1787年宪法将黑人奴隶、印第安人、妇女等美国公民中的大部分排斥在民主之外,这暴露了1787年宪法的局限性。黑人选举权的取得同黑人奴隶的斗争联系在一起;性别岐视的取消同女权运动联系在一起,废除黑人奴隶制度,也只是在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美国内战后才得以废除的。但种族岐视问题至今一直是美国社会的痼疾。
1787年美国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联邦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行政大权。国会行使立法权。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权。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为后采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和政权建设提供了蓝本。宪法所确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和共和政体,在当时世界上封建专制制度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要意义,代表着历史发展的趋势。宪法体现的三权分立与人民的权利自由等制度和原则,也对欧洲、亚洲及拉丁美洲的宪法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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