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事设施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八)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前款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扩展资料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适用条例: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听制止的;
(二)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三)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四)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
(五)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军用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的,或者对军用无线电设施产生有害干扰,拒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线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2024-09-26 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军事设施包括以下条款。
第二条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八)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前款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扩展资料:
新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强调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统筹兼顾,补充完善了军事设施保护的内容范围,细化完善了军事设施保护机制和措施,充实完善了奖励和法律责任条款。
新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还首次明确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对于近年来核心要害军事设施安全环境恶化、军用机场净空环境受损严重、军用电磁环境破坏严重等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新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今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