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本地领了失业金接着去外地上班,失业金还能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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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地领取失业金后去外地上班,就不符合失业金的领取条件了,不能继续领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扩展资料: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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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地领了失业金接着去外地上班,失业金就不能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应终止失业保险金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是指从办理申领手续当天起至对应月份的前一天。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领取,可再次申领。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后又再次失业,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是指从办理申领手续当天起至对应月份的前一天。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领取,可再次申领。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后又再次失业,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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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地领了失业金接着去外地上班,失业金就不能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应终止失业保险金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是指从办理申领手续当天起至对应月份的前一天。
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领取,可再次申领。
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后又再次失业,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应终止失业保险金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是指从办理申领手续当天起至对应月份的前一天。
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领取,可再次申领。
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后又再次失业,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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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继续领取。重新就业的丧失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应当及时通知社保部门,如继续领取属于违法行为,由社保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法条链接:《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条链接:《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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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有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呢就是你领完失业金之后,你找到工作。那么失业金呢你确实是这个月呢领完确实是可以的,因为你在领完失业金之后才有工作,第二种情形呢就是你领完这个月的失业金,你有了工作还继续的进行领取,那这个就有点违规了,一旦被人查到或者举报呢是要把你的失业金多收的是已经上进行坠毁了。我们说失业金的一个目的呢就是为了让你在没有工作的时候维持你的一个生存,这是世界级的目的,一旦有了工作,那么你失业金呢就不能够再进行领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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