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法的问题1(法律)
案例一:原告于1963年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企业名称。被告于1992年8月24日在南京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南京××刀具厂”企业...
案例一:原告于1963年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企业名称。被告于1992年8月24日在南京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南京××刀具厂”企业名称。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生产的菜刀商标为“张小泉”牌,1989年经登记注册已取得“张小泉”商标专用权。被告南京××刀具厂开办后,未申请使用注册商标,在其菜刀产品上使用非注册商标“××牌”,同时被告在该产品及其包装盒上刻印有“南京张小泉”和“张小泉”字样。由于涉及商标问题,杭州方面曾与南京方面多次交涉此事,在能未解决的情况下,1993年原告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企业名称侵权损失10万元,商标侵权损失1万元。法院判决如下:
1、对原告诉被告侵犯其企业名称权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被告应立即停止在其产品菜刀及外包装上刻印“张小泉”和“南京张小泉”的行为;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请分析以上判决的依据何在? 展开
1、对原告诉被告侵犯其企业名称权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被告应立即停止在其产品菜刀及外包装上刻印“张小泉”和“南京张小泉”的行为;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请分析以上判决的依据何在?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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