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水十条”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主要考核指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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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0年,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超过70%。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
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70%。
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
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
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70%。
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
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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