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厂长派王某携带采购介绍信去外地采购纯棉纱,棉纱厂推荐人造棉纱,合同约定购买纯棉纱5吨,人造棉纱20吨,需买方自提,王某提走纯棉纱、人造棉纱各5吨,回去后,剩余15吨人造棉... 厂长派王某携带采购介绍信去外地采购纯棉纱,棉纱厂推荐人造棉纱,合同约定购买纯棉纱5吨,人造棉纱20吨,需买方自提,王某提走纯棉纱、人造棉纱各5吨,回去后,剩余15吨人造棉纱不要了,棉纱厂诉到法院,本案中合同是否有效?对本案如何处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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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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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涉及代理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几方当事人的地位分别为:买方厂家为被代理人;王某为买房厂的代理人;棉纱厂为第三人,或者称之为卖方。
此案例中,厂长派王某携带采购介绍信去采购纯棉纱,表明就此采购行为买方厂进行了明确授权,采购对象为纯棉纱。因此,棉纱厂推荐人造棉纱的行为属于恶意销售行为,王某和棉纱厂订立的人造棉纱合同属于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该效力待定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买方厂是否追认。现发生争议的事实是,王某提走了纯棉纱和人造棉纱各五吨,剩余15吨人造棉纱不要了,可以视为买方厂同意了提走5吨人造棉纱的无权代理行为,因此买卖5吨人造棉纱和5吨纯棉纱的合同有效。剩余15吨人造棉纱因为买方现在拒绝提货,应认定为买房拒绝追认。
最终结论:该合同为部分无效合同,买卖5吨纯棉纱和5吨人造棉纱合同有效,剩余15吨人造棉纱买卖合同无效。
boozer55
201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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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那封采购介绍信里面是否有将王某的采购权写明,如果明确写了王某是代表厂子采购纯棉纱,那么棉纱厂还推荐人造棉纱,显然就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了,责任的承担者就应该是王某而非厂家。则此时合同效力待定,由厂家来确认是否追认。反之,棉纱厂可以主张合同有效。即善意第三人成立。所以关键还是在于那封介绍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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