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高人,指点下。非常急,谢谢!!! 20

2008年5月30日,孙某因涉嫌伤害他人被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犯有故意伤害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同年6月5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孙某犯故意伤害... 2008年5月30日,孙某因涉嫌伤害他人被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犯有故意伤害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同年6月5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判缓三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问:
1、若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改判孙某有期徒刑三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若被害人在二审阶段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对此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而孙某在缓刑期间又窜至卧龙区偷得现金2500元。卧龙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撤销了宛城区人民法院对孙某所判处的惩罚,改判为尤其徒刑四年。这种处理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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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天元方域
2012-05-31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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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符合,根据上诉不加罪原则,二审刑期不能高过一审
2、应在刑事案件审结以后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即刑事位阶高于民事
3、撤销惩罚不成立,只能撤销缓刑,改为收监执行,根据刑法规定,在缓刑中继续犯罪的,为累犯,累犯可加重处罚。但是是否改判有期徒刑四年,似乎2500元的盗窃没有这么高的量刑,另外,你的问题判处有期徒刑,缓期三年,具体有期徒刑刑期不定。所以无法认定判4年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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