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法案例分析
史老太有两个儿子,他与大儿子徐先生的关系甚好,想要立一份遗嘱,待自己百年之后,将所有财产全部交给徐先生一个人继承。2001年12月25日,史老太病重,史老太派人找到为平律...
史老太有两个儿子,他与大儿子徐先生的关系甚好,想要立一份遗嘱,待自己百年之后,将所有财产全部交给徐先生一个人继承。2001年12月25日,史老太病重,史老太派人找到为平律师事务所,约定由该所律师代其书写遗嘱,史老太支付了1000元律师代理费。12月26日,该律师所指派宋舟锋律师携带根据史老太意愿而草拟的遗嘱来到史老太家,将遗嘱内容读给史老太听,又告知史老太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位见证人,除了律师自己以外,还需要再找一位见证人,史老太表示可以请徐先生的舅舅做另一见证人,随后,史老太在遗嘱上签字押手印,宋舟锋律师也签了字。过了几日,宋舟锋律师和徐先生一起拿着这份遗嘱到徐先生舅舅家里,宋舟锋律师告知这份遗嘱是史老太的真实意思,徐先生的舅舅便在遗嘱上签了名。 2002年3月10日,史老太病逝。丧事完毕,徐先生因分配遗产与其父亲、弟弟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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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遗嘱为无效遗嘱。代书遗嘱应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一人代书,一人签名。同时遗嘱人签名。在本案中,律师为一见证人,另一见证人为徐先生的舅舅,也就是史老太的兄弟。
根据继承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做见证人。又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兄弟姐妹为法定继承人。故徐先生不具备史老太遗嘱的见证资格。退一步讲,即就是徐先生具有见证人资格,按照法律规定,徐先生应该当场见证并签字。此案中,立遗嘱时徐先生并未在场。
综合以上所述,该遗嘱为无效遗嘱,应与撤销。史老太所留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继承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做见证人。又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兄弟姐妹为法定继承人。故徐先生不具备史老太遗嘱的见证资格。退一步讲,即就是徐先生具有见证人资格,按照法律规定,徐先生应该当场见证并签字。此案中,立遗嘱时徐先生并未在场。
综合以上所述,该遗嘱为无效遗嘱,应与撤销。史老太所留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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