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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属于私有制 分配原则都是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天朝田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把每亩土地按每年产量的多少,分为上、中、下三级九等,然后好田坏田互相搭配,好坏各一半,按人口平均分配。凡16岁以上的男女每人得到一份同等数量的土地,15岁以下的减半。同时,还提出“丰荒相通”、以丰赈荒的调剂办法。
除了解决土地问题之外,《天朝田亩制度》还对农副业生产和分配等问题,做了一系列具体规定。生产和分配,都由农村政权的基层组织“两”来实行管理,每25户为一“两”。分得土地的农民,都要参加农副业生产劳动。“凡天下,树墙下以桑。凡妇,蚕绩缝衣裳。几天下,每家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凡二十五家中,陶冶木石等匠,俱用伍长及伍卒为之,农隙治事”。
在分配问题上,规定每“两”生产的农副业产品,“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余则归国库。凡麦、豆、苎麻、布帛、鸡犬各物及银钱亦然”。25家中婚丧等事所需要的银钱粮食,都由每“两”所设的国库开支。鳏寡孤独、疾病残废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都由国库供养。
太平天国的领导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方案,建立“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
《天朝田亩制度》所提出的平分土地方案,是农民阶级对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否定。它反映了当时广大贫苦农民强烈地反对地主阶级残酷剥削的要求,以及获得土地、追求平等平均的理想社会的渴望。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地权’和‘平均土地’的思想,无非是为了完全推翻地主权力和完全消灭地主土地占有制而斗争的农民力求平等的革命愿望的表现而已。”但是,《天朝田亩制度》所规定的分配土地和“通天下皆一式”的社会经济生活方案,是要在小生产的基础上废除私有制和平均一切社会财富,以求人人平等,是农民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想。这种方案不可能使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相反,它将使社会生产力停滞在分散的小农经济的水平上,把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理想化、固定化。因此,它又具有违反社会发展规律的落后性。这个文件还规定天王的高度集权,官员的世袭制等,都表现了封建的等级关系。
《天朝田亩制度》既具有革命性,又具有封建落后性,这个矛盾是由农民小生产者的经济地位决定的。太平天国领袖们绘制的平分土地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图案,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他们为了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就不得不采取一些较为切实可行的措施。大约在《天朝田亩制度》颁布后不久,杨秀清、韦昌辉、石达开等根据天京粮食供应紧张的情况,向洪秀全建议在安徽、江西等地“照旧交粮纳税”。这个建议,经洪秀全批准施行。实行“照旧交粮纳税”的政策,就是仿照清朝的办法,即地主是田赋的主要交纳者,征收地丁银和糟粮。这表明太平天国承认地主占有土地,并允许地主收租。封建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虽然受到冲击,但并没有改变。
天朝田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把每亩土地按每年产量的多少,分为上、中、下三级九等,然后好田坏田互相搭配,好坏各一半,按人口平均分配。凡16岁以上的男女每人得到一份同等数量的土地,15岁以下的减半。同时,还提出“丰荒相通”、以丰赈荒的调剂办法。
除了解决土地问题之外,《天朝田亩制度》还对农副业生产和分配等问题,做了一系列具体规定。生产和分配,都由农村政权的基层组织“两”来实行管理,每25户为一“两”。分得土地的农民,都要参加农副业生产劳动。“凡天下,树墙下以桑。凡妇,蚕绩缝衣裳。几天下,每家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凡二十五家中,陶冶木石等匠,俱用伍长及伍卒为之,农隙治事”。
在分配问题上,规定每“两”生产的农副业产品,“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余则归国库。凡麦、豆、苎麻、布帛、鸡犬各物及银钱亦然”。25家中婚丧等事所需要的银钱粮食,都由每“两”所设的国库开支。鳏寡孤独、疾病残废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都由国库供养。
太平天国的领导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方案,建立“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
《天朝田亩制度》所提出的平分土地方案,是农民阶级对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否定。它反映了当时广大贫苦农民强烈地反对地主阶级残酷剥削的要求,以及获得土地、追求平等平均的理想社会的渴望。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地权’和‘平均土地’的思想,无非是为了完全推翻地主权力和完全消灭地主土地占有制而斗争的农民力求平等的革命愿望的表现而已。”但是,《天朝田亩制度》所规定的分配土地和“通天下皆一式”的社会经济生活方案,是要在小生产的基础上废除私有制和平均一切社会财富,以求人人平等,是农民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想。这种方案不可能使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相反,它将使社会生产力停滞在分散的小农经济的水平上,把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理想化、固定化。因此,它又具有违反社会发展规律的落后性。这个文件还规定天王的高度集权,官员的世袭制等,都表现了封建的等级关系。
《天朝田亩制度》既具有革命性,又具有封建落后性,这个矛盾是由农民小生产者的经济地位决定的。太平天国领袖们绘制的平分土地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图案,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他们为了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就不得不采取一些较为切实可行的措施。大约在《天朝田亩制度》颁布后不久,杨秀清、韦昌辉、石达开等根据天京粮食供应紧张的情况,向洪秀全建议在安徽、江西等地“照旧交粮纳税”。这个建议,经洪秀全批准施行。实行“照旧交粮纳税”的政策,就是仿照清朝的办法,即地主是田赋的主要交纳者,征收地丁银和糟粮。这表明太平天国承认地主占有土地,并允许地主收租。封建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虽然受到冲击,但并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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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军在占领南京前, 曾提出 “薄赋税、 均贫富”, “将来概免租赋三年”、“均田以赈贫穷”等口号。这 些口号反映出当时中国社会生活中以土地为中心的主要 矛盾和广大农民渴望减免封建剥削以至获得土地的要求。 1853年(咸丰三年)建都天京(今江苏南京)后,太平 天国颁布《天朝田亩制度》,试图解决土地问题。
《天朝田亩制度》规定按人口分配土地,废除土地 私有制,在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的小农经济基础上 实现公有制。太平天国把这个方案看作是将来的立国规 制,当时并无意于付诸实施。太平军占领南京后不久,就 在江苏仪征等地索取钱粮征册,同时,由东王杨秀清等 陈奏、经天王洪秀全批准,正式确定辖区人民“照旧交 粮纳税”。从而照旧保存原有的地权关系,在此基础上,“暂依旧例章程”征取土地赋税,由“业主”如期如数 向地方当局交纳。太平天国无论前期后期都实行这一政 策,但由于客观环境的不同和太平天国自身的演变,前 期后期在具体执行这个政策上有不同的特点。
前期,太平天国虽在其辖区内一律贯彻上述“照旧 交粮纳税”政策,但在某些方面有所突破:①官僚豪绅 的土地均作为“妖产”而予以没收,以其租入充作郡县 政权的军政费用;②取消或大大减少田赋浮收,取消“大 户”(豪绅地主)少交或免交赋税的特权,减轻土地的 实际赋税负担;③承认和保护农民占有逃亡或死绝地主 的土地,任凭一些地区的佃农自发地少交地租。此外,在 天京这一特殊地区,所有土地均归天朝典农官统一经管, 全部收获供首都军民食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 了农民的愿望和利益,获得了农民的拥护。
但到后期,随着形势逆转和太平军队伍的复杂化,在 苏、浙地区太平天国的土地政策亦相应地发生了一些变 化:①实行“着佃交粮”制,即让部分农民直接向太平 天国交纳土地赋税。其具体方式,或租、粮分交,即由 农民先向太平天国交清赋税,然后再向地主交纳租余;或 租、粮合交,由农民向太平天国设立的租粮局交纳全部 地租,由局扣除赋税后再让地主支取租余。这是一些郡 县的太平天国军政当局针对地主大量逃亡或抗交田赋而 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赋税征取办法,并不意味着太平天 国“照旧交粮纳税”政策有实质性改变。②除严令佃农 照常向地主(包括逃亡地主)交租外,复向土地占有者 (主要是地主)颁发田凭,作为其占有土地和收租纳赋 的法律凭据。另外还向地主印送收租票,让他们持票向 农民索租。前期一概由郡县地方政权没收的庙田、学田、 祭田等,此时不再予以触动而让其照旧收租。③设置半 官方或官方的租息局、租粮局,由地方豪绅或基层政权 的乡官掌理,利用基层政权的力量务令农民交纳地租,由 局扣留赋税后再让地主领取余租。④镇压农民的抗租和 抗捐斗争。军政当局不止一次地发布谕令,严禁农民抗 租,违者本人处斩,田亩充公。一些地方的农民反抗地 主逼租,反抗租粮局或乡官苛征、浮收,大都遭到军政 当局的镇压。
太平天国颁发的“田凭”
但太平天国后期并不是每个地区都存在上述几种现 象。同时,有些农民占有了逃亡地主的土地,太平天国 当局也发给田凭;一些受到打击的地主把土地降价卖给 农民,这样就部分地改变了旧的地权关系;太平军对地 主富人重征捐税,取其浮财,使其继续受到打击;一些 地区农民自发地拒交上年的租粮,生活有了改善;部分 太平军下级官兵违背当局的禁令,对农民的抗租斗争公 开表示同情和支持等。但从太平天国土地政策的总体看, 后期较前期更明显地维护旧的封建生产关系,而不是反 映农民的利益和意愿,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农民对后期 太平天国支持的削弱。
《天朝田亩制度》规定按人口分配土地,废除土地 私有制,在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的小农经济基础上 实现公有制。太平天国把这个方案看作是将来的立国规 制,当时并无意于付诸实施。太平军占领南京后不久,就 在江苏仪征等地索取钱粮征册,同时,由东王杨秀清等 陈奏、经天王洪秀全批准,正式确定辖区人民“照旧交 粮纳税”。从而照旧保存原有的地权关系,在此基础上,“暂依旧例章程”征取土地赋税,由“业主”如期如数 向地方当局交纳。太平天国无论前期后期都实行这一政 策,但由于客观环境的不同和太平天国自身的演变,前 期后期在具体执行这个政策上有不同的特点。
前期,太平天国虽在其辖区内一律贯彻上述“照旧 交粮纳税”政策,但在某些方面有所突破:①官僚豪绅 的土地均作为“妖产”而予以没收,以其租入充作郡县 政权的军政费用;②取消或大大减少田赋浮收,取消“大 户”(豪绅地主)少交或免交赋税的特权,减轻土地的 实际赋税负担;③承认和保护农民占有逃亡或死绝地主 的土地,任凭一些地区的佃农自发地少交地租。此外,在 天京这一特殊地区,所有土地均归天朝典农官统一经管, 全部收获供首都军民食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 了农民的愿望和利益,获得了农民的拥护。
但到后期,随着形势逆转和太平军队伍的复杂化,在 苏、浙地区太平天国的土地政策亦相应地发生了一些变 化:①实行“着佃交粮”制,即让部分农民直接向太平 天国交纳土地赋税。其具体方式,或租、粮分交,即由 农民先向太平天国交清赋税,然后再向地主交纳租余;或 租、粮合交,由农民向太平天国设立的租粮局交纳全部 地租,由局扣除赋税后再让地主支取租余。这是一些郡 县的太平天国军政当局针对地主大量逃亡或抗交田赋而 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赋税征取办法,并不意味着太平天 国“照旧交粮纳税”政策有实质性改变。②除严令佃农 照常向地主(包括逃亡地主)交租外,复向土地占有者 (主要是地主)颁发田凭,作为其占有土地和收租纳赋 的法律凭据。另外还向地主印送收租票,让他们持票向 农民索租。前期一概由郡县地方政权没收的庙田、学田、 祭田等,此时不再予以触动而让其照旧收租。③设置半 官方或官方的租息局、租粮局,由地方豪绅或基层政权 的乡官掌理,利用基层政权的力量务令农民交纳地租,由 局扣留赋税后再让地主领取余租。④镇压农民的抗租和 抗捐斗争。军政当局不止一次地发布谕令,严禁农民抗 租,违者本人处斩,田亩充公。一些地方的农民反抗地 主逼租,反抗租粮局或乡官苛征、浮收,大都遭到军政 当局的镇压。
太平天国颁发的“田凭”
但太平天国后期并不是每个地区都存在上述几种现 象。同时,有些农民占有了逃亡地主的土地,太平天国 当局也发给田凭;一些受到打击的地主把土地降价卖给 农民,这样就部分地改变了旧的地权关系;太平军对地 主富人重征捐税,取其浮财,使其继续受到打击;一些 地区农民自发地拒交上年的租粮,生活有了改善;部分 太平军下级官兵违背当局的禁令,对农民的抗租斗争公 开表示同情和支持等。但从太平天国土地政策的总体看, 后期较前期更明显地维护旧的封建生产关系,而不是反 映农民的利益和意愿,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农民对后期 太平天国支持的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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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田亩制度规定为耕者有其田,不论男女老少,不准买卖土地,是由政府分土地给农民,故土地制度为公有制,这是太平天国前期,但后期资治通鉴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土地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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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 《天朝田亩制度》规定有田同耕 按一定方式分配土地的 但是具体是终身授田还是什么样的就不怎么清楚了 但是具备了一定私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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