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儿子还的房贷可以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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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有一些当事人在婚前就已经支付首付款购买了个人的房产。婚后其父母又继续帮助子女偿还贷款,有的父母甚至一次性帮助子女还清全部贷款。对于此类情况下,很多面临离婚的当事人会产生疑问,即婚后所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与对方有关吗?在离婚时需要就自己父母帮助偿还的贷款给对方补偿吗?今天,本离婚律师就在大兴区法院遇到一起这类案件。案情大致是:男方于2008年5月与女方登记结婚。婚前,男方支付首付款59万元并贷款8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每月还贷2千余元。男方的父母为了减轻儿子的生活压力便于2009年7月出资70余万元帮助男方提前还清了全部贷款。现因感情不合,男方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虽然女方同意离婚,但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坚持认为该70余万提前偿还贷款的钱及相应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就此部分分得160余万元补偿。对此本律师并不认同,认为该部分还贷及相应升值部分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理由是:
首先,该房产为男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虽然婚后才还清了房贷,但不能改变该房产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所以,该房产为男方个人所有无疑。其次,虽然男方在婚后才还清房贷,但对于婚后所还房贷不能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偿还,扣除男方父母帮助偿还的70余万元后,夫妻婚后实际共同偿还贷款数额仅为3万余元,加上相应升值部分总共也不过13万元。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男方父母帮助偿还的贷款显然不是离婚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就此问题另行订立有夫妻财产协议,否则女方无权就该部分索要任何补偿。听了本律师的阐述后,法官也很赞同,并反复向被告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眼见自己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女方终于放弃了160万元补偿的要求。最终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由男方在离婚后30日内就真正属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一次性补偿女方7万元,案件顺利结束。
首先,该房产为男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虽然婚后才还清了房贷,但不能改变该房产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所以,该房产为男方个人所有无疑。其次,虽然男方在婚后才还清房贷,但对于婚后所还房贷不能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偿还,扣除男方父母帮助偿还的70余万元后,夫妻婚后实际共同偿还贷款数额仅为3万余元,加上相应升值部分总共也不过13万元。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男方父母帮助偿还的贷款显然不是离婚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就此问题另行订立有夫妻财产协议,否则女方无权就该部分索要任何补偿。听了本律师的阐述后,法官也很赞同,并反复向被告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眼见自己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女方终于放弃了160万元补偿的要求。最终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由男方在离婚后30日内就真正属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一次性补偿女方7万元,案件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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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义务上讲是可以的,父母的职责是把儿子扶养长大没有必须要帮而已付房贷这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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