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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报商检的货物价值来收取费用。一般在货值的万分之八左右。定价依据是用于出口报关的发票上显示的货值。
需要商检的货物,可以分为几类:
1)客户需要商检的:客户为保证自己收到的货和合同订立的一致,会要求你办理商检并出具商检单。
2)中国需要法检货物:出口货物有些国家规定必须在出口前作商检。
3)进口国需要法检的货物:进口国可能对某些中国出口的货物规定必须检验。检验可能可以在中国进行,也可能要在进口地进行。
1)和3)的情况请事先与客户了解好。如果是2)的话,到当地商检局用营业执照复印件备一个案,以后就可以直接在商检局申请商检。
需要商检的货物,可以分为几类:
1)客户需要商检的:客户为保证自己收到的货和合同订立的一致,会要求你办理商检并出具商检单。
2)中国需要法检货物:出口货物有些国家规定必须在出口前作商检。
3)进口国需要法检的货物:进口国可能对某些中国出口的货物规定必须检验。检验可能可以在中国进行,也可能要在进口地进行。
1)和3)的情况请事先与客户了解好。如果是2)的话,到当地商检局用营业执照复印件备一个案,以后就可以直接在商检局申请商检。
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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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各地的商检局收费会有小的差异。是否要商检看你的HS编码的监管条件。报检费一般是100元每单,报检公司收取。以下是商检收取的费用:不同商品,收费率是不同的,一般商品MN是收货值的千分之一点五,动植物产品PQ收千分之一点二,食品RS收千分之四,有重复项的一起收。集装箱检疫费一标准箱4元,木质包装费20元起价,超过按一个一元收取。纺织品应该是需要认证,有证书监管费,几十块钱,不同证书有差异。 集装箱的消毒或者熏蒸费用,按一个标准柜20或200收取另外还有每吨0.3元的重量费还有每批6元的通关单费。做服装的和纺织品有些类似,如属产地法检施检,服装最低商检收费是145元/票,超过最低收费的,按货值的千分之三,(好象也有个收费上限,各地规定可以不同),出证费实报实销,C.O:35元/票,FORM A:40元/票,录入:50元/票还有一个就是最低收费80块左右,货值以发票金额为准,美金按当天的汇率折人民币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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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太复杂了,就是货值的0.15%左右,最低好像是95或是101,再加上代理报检费之类的,出口还有报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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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家收费不同的。
【一手全国商检(通关单,凭条)】:鞋子/服装/LED灯/节能灯/支架灯/装饰灯/射灯/灯泡/插头/插座/开关/继电器/电线/电缆/各类连接线/发电机/发动机/ 各类电机/风扇/钢材/塑料餐具/木制品/LED灯具/电池/玩具 价钱好。
产地证(CO,FA,FE,FF等各类FTA) 商会/各国大使馆认证(报关单,价格单,ccvo等),一次性SASO ,各地核销单。
【一手全国商检(通关单,凭条)】:鞋子/服装/LED灯/节能灯/支架灯/装饰灯/射灯/灯泡/插头/插座/开关/继电器/电线/电缆/各类连接线/发电机/发动机/ 各类电机/风扇/钢材/塑料餐具/木制品/LED灯具/电池/玩具 价钱好。
产地证(CO,FA,FE,FF等各类FTA) 商会/各国大使馆认证(报关单,价格单,ccvo等),一次性SASO ,各地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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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进出口检验局:
现将修订后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标准】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 以及向商检机构申请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企业、个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三条 商检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检验、 鉴定费。收费金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检验费,均以发标或合同所列总值或上年同类商品价值为基础计费。
第四条 危险品, 有毒有害商品的品德检验和重量鉴定以及装载上述商品的运载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加倍收费。
第五条 申请同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 规格、重量、数量、安全、卫生和包装等检验、鉴定业务的,收费标准以品质、规格为一项,数量项,包装为一项,分别计算,累计收费。
合同规定需加验黄油曲霉素、农药等残留量、抗生素、放射性物质、雌雄激素、铅镉含量等特殊检验项目的出口商品的检验费,按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收费。
第六条 进出口商品按照操作规程抽倦检验代表全批商品品质的,其品质检验费按全批计费。
第七条 进出口贵稀金属, 单价每公斤超过20000元的,按每公斤20000元的总值计算检验费;属商检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共验的(包括组织检验),收取二分之一的检验费;属商检机构审核换证(单)的,收取四分之一的检验费。
鉴定业务中的重申鉴定业务,由商检机构鉴重的,对申请仍按全额计收,监督鉴重的按全额的二分一计收,复核鉴重的按钱额的四分之一计收。
第九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或其他检测单位,接受商检机构委托的进出口检验业务,检验费由商检机构支付,商检机构按规定的经费额向申请人收取。
第十条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该进出口商品,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或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部分检验项目,商检机构凭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出证的只收签证费。
第十一条 口岸商检机构凭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查验换证(单)、放行的 不收检验费,按单收取稚旨。
在口岸查验过程中,发现货证不符,或需并批,整理,经口岸商检机构重新抽样检验的,收取检验费。
第十二条 出口商品签发预验结果单并已收取检验费的,出口时不再收取检验费;凭预验结果单单查验换证(单),放行的,按单收取签证费。
第十三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 并签发检验不合格通知单的,应收取检验费。经商检机构同意,申请人对不合格的商品重新加工整理后,商检机构再检验一次的减半收费;超过一次的按全额收费。
第十四条 出口商品超过检验有效期需重新检验的,出口申请人须重新申报检验,经检验后交纳检验费。
第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每项检验费总话务员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80%计收检验费。
进出商品货值不足1000元的,免收检验费,只收签证费。
第十六条 商检人员或为复验、 复议等聘请的专家离开本单位所在地赴郊县或外地执行进出口商品的抽样、预验、检验、鉴定、监造、监装、考核、复验和复议等业务时,申请人应提供交通工具或交纳交通费。
第十七条 申请人报验后要求撤销报验,尚未进行工作的,应交纳手续费30元;对已进行工作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交纳检验费。
应申请人的要求,需更改、补发证书的,收取签证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收费标准的检验、 鉴定业务,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检验、鉴定费标准,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试行收费标准的执行期为两年,执行期终止两个月以前向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凭申请输的鉴定业务,委托商检机构检验的业务,各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 局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自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单之日起20日内,申请人应交纳全部检验费,全党期未交,自第21日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部分检验费55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检验、鉴定费收入,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及时入帐,不得擅自多收或少收,也不得隐匿和截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4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将修订后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标准】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 以及向商检机构申请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企业、个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三条 商检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检验、 鉴定费。收费金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检验费,均以发标或合同所列总值或上年同类商品价值为基础计费。
第四条 危险品, 有毒有害商品的品德检验和重量鉴定以及装载上述商品的运载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加倍收费。
第五条 申请同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 规格、重量、数量、安全、卫生和包装等检验、鉴定业务的,收费标准以品质、规格为一项,数量项,包装为一项,分别计算,累计收费。
合同规定需加验黄油曲霉素、农药等残留量、抗生素、放射性物质、雌雄激素、铅镉含量等特殊检验项目的出口商品的检验费,按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收费。
第六条 进出口商品按照操作规程抽倦检验代表全批商品品质的,其品质检验费按全批计费。
第七条 进出口贵稀金属, 单价每公斤超过20000元的,按每公斤20000元的总值计算检验费;属商检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共验的(包括组织检验),收取二分之一的检验费;属商检机构审核换证(单)的,收取四分之一的检验费。
鉴定业务中的重申鉴定业务,由商检机构鉴重的,对申请仍按全额计收,监督鉴重的按全额的二分一计收,复核鉴重的按钱额的四分之一计收。
第九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或其他检测单位,接受商检机构委托的进出口检验业务,检验费由商检机构支付,商检机构按规定的经费额向申请人收取。
第十条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该进出口商品,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或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部分检验项目,商检机构凭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出证的只收签证费。
第十一条 口岸商检机构凭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查验换证(单)、放行的 不收检验费,按单收取稚旨。
在口岸查验过程中,发现货证不符,或需并批,整理,经口岸商检机构重新抽样检验的,收取检验费。
第十二条 出口商品签发预验结果单并已收取检验费的,出口时不再收取检验费;凭预验结果单单查验换证(单),放行的,按单收取签证费。
第十三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 并签发检验不合格通知单的,应收取检验费。经商检机构同意,申请人对不合格的商品重新加工整理后,商检机构再检验一次的减半收费;超过一次的按全额收费。
第十四条 出口商品超过检验有效期需重新检验的,出口申请人须重新申报检验,经检验后交纳检验费。
第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每项检验费总话务员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80%计收检验费。
进出商品货值不足1000元的,免收检验费,只收签证费。
第十六条 商检人员或为复验、 复议等聘请的专家离开本单位所在地赴郊县或外地执行进出口商品的抽样、预验、检验、鉴定、监造、监装、考核、复验和复议等业务时,申请人应提供交通工具或交纳交通费。
第十七条 申请人报验后要求撤销报验,尚未进行工作的,应交纳手续费30元;对已进行工作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交纳检验费。
应申请人的要求,需更改、补发证书的,收取签证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收费标准的检验、 鉴定业务,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检验、鉴定费标准,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试行收费标准的执行期为两年,执行期终止两个月以前向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凭申请输的鉴定业务,委托商检机构检验的业务,各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 局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自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单之日起20日内,申请人应交纳全部检验费,全党期未交,自第21日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部分检验费55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检验、鉴定费收入,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及时入帐,不得擅自多收或少收,也不得隐匿和截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4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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