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案例分析
陈锋、王芙夫妇有一子二女,夫妻二人于2005年5月、8月先后病故于北京西城区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遗有房屋6间。其子陈立因在天津市工作不需要住房,其以妹妹陈萍、陈红已出嫁有...
陈锋、王芙夫妇有一子二女,夫妻二人于2005年5月、8月先后病故于北京西城区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遗有房屋6间。其子陈立因在天津市工作不需要住房,其以妹妹陈萍、陈红已出嫁有住房为由,私自将6间房屋卖给了许海明。陈萍得知后,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父母遗产。在诉讼中,陈锋的弟弟陈宇要求参加诉讼,其理由是:陈立、陈萍之间争执的6间房屋,有3间房屋属于他本人所有,并有证据为凭。但陈立在诉讼进行中触电死亡。
问:(1)陈萍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
(2)许海明在本案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3)陈宇在本案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4)陈红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如何处理?
(5)陈立因在诉讼中突然死亡,本案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何种裁决?说明理由。 展开
问:(1)陈萍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
(2)许海明在本案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3)陈宇在本案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4)陈红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如何处理?
(5)陈立因在诉讼中突然死亡,本案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何种裁决?说明理由。 展开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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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诉法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起诉地可以是房屋所在地海淀或者陈锋、王芙死亡时的住所地西城区。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争议房屋已经被其购买。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认为争议房屋中3间是其所有。
4.《民诉意见》54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故陈红是原告。
5.《民诉意见》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法院应该裁定中止诉讼,通知其陈立的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
另外,你太赖了,好好学习啊。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争议房屋已经被其购买。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认为争议房屋中3间是其所有。
4.《民诉意见》54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故陈红是原告。
5.《民诉意见》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法院应该裁定中止诉讼,通知其陈立的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
另外,你太赖了,好好学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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