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什么回避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3、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4、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巡视办设注意事项:
规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选配方式。确定巡视办设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专职工作人员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商人事教育司从部机关及部属单位统筹选调。
巡视组一般设5至7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一般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选派现职司局级领导干部担任,巡视组工作人员从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部机关相关司局及部属单位抽调。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3、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4、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拓展资料: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参考资料:光明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扩展资料
巡视制度是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指中央和省(区、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建立专门机构、开展巡行视察,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制度。《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以下为具体实施要求:
1、规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选配方式。确定巡视办设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专职工作人员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商人事教育司从部机关及部属单位统筹选调;巡视组一般设5至7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一般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选派现职司局级领导干部担任,巡视组工作人员从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部机关相关司局及部属单位抽调。
2、明确管理考核职责。明确巡视组工作人员参加巡视工作期间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但具体工作接受巡视组组长领导,并按规定实行公务回避;巡视办负责对巡视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调配、监督和管理;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3、强化纪律监督。要求巡视机构人员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给予组织处理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巡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巡视工作中如果与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与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巡视监督职责的,应当回避。同时规定巡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对本人成长地或长期工作地(单位)的巡视工作;参加过对有关地区、单位巡视的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原则上不得参加对同一地区、单位的第二次巡视。
把巡视工作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机制,探索建立起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巡视工作制度体系。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