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九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九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 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公司章程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后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7年1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7年3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7年4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7年1月,光中公司因决策重大失误,发生严重的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试问:本案有何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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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违反公司法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应有出资最多的股东(乙)甲召集和主持。
2、“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违反公司法规定。应由其他股东对该差额 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违反公司法规定。
增资应有2/3以上股东通过,即映有8家股东通过才行。
4、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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