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青岛市国企改制职工,工龄33年,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赔偿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1、若是没有提出任何理由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为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2、若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的,你可从2008年1月1日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是:你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月工资的标准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最后12个月工资的月平均工资额。)
3、2007年以前的经济补偿事宜,你可到劳动行政部门询问并依据当时的相关政策解决。
2、若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的,你可从2008年1月1日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是:你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月工资的标准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最后12个月工资的月平均工资额。)
3、2007年以前的经济补偿事宜,你可到劳动行政部门询问并依据当时的相关政策解决。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2025-08-08 广告
在187+年的法律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擅长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刑事辩护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等。在民事领域,对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焦点,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刑事辩...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孔业莹提供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