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教一下律师或者懂法律的达人们以下问题。
我在上班时间骑自行车撞倒一小孩,并且受伤了,我想知道我们老板应该做些什么,这能不能算工伤,工伤的定义是什么。老板应不应该帮我报销一部分医药费。详细情况是这样的:当时店长让...
我在上班时间骑自行车撞倒一小孩,并且受伤了,我想知道我们老板应该做些什么,这能不能算工伤,工伤的定义是什么。老板应不应该帮我报销一部分医药费。
详细情况是这样的:当时店长让我去分店拿东西,说是急用。我就骑车很快,在回来的路上一个小朋友突然从公共汽车站台冲了出来,由于站台有很大的广告牌,所以我看不到站台另一边有小孩在追逐打闹,他一冲出来正好被我撞倒并且头上流血。当时我并没有逃逸《因为我知道我错了,逃也未必逃得了,再说我也不想逃。》后来我就和小孩的妈妈送小孩去了附近的医院。其实我撞到那小孩我真的很难过,不是因为钱。我怕他以后会破相。
我一共给了医药费两千多,我想知道我们老板应不应该帮我承担一部分医药费,毕竟我是因为工作才这样的。不知道这样的案例有没法律的明文规定老板要承担多少。 展开
详细情况是这样的:当时店长让我去分店拿东西,说是急用。我就骑车很快,在回来的路上一个小朋友突然从公共汽车站台冲了出来,由于站台有很大的广告牌,所以我看不到站台另一边有小孩在追逐打闹,他一冲出来正好被我撞倒并且头上流血。当时我并没有逃逸《因为我知道我错了,逃也未必逃得了,再说我也不想逃。》后来我就和小孩的妈妈送小孩去了附近的医院。其实我撞到那小孩我真的很难过,不是因为钱。我怕他以后会破相。
我一共给了医药费两千多,我想知道我们老板应不应该帮我承担一部分医药费,毕竟我是因为工作才这样的。不知道这样的案例有没法律的明文规定老板要承担多少。 展开
6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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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算工伤。
工伤,是指员工本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非你本人受到伤害则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2、公司应承担部分赔偿。
因为,你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是职务行为,所以,你有预先垫付医疗费的义务,事后可向公司追讨。若非你的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你可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说明,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承担的是一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承担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并不是无条件的。事实上,只有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企业法人才对其工作人员的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1.损害必须是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所造成
这里所称的工作人员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代表企业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人。非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但如果其是接受企业法人的委托代表企业从事相关活动,亦应视为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
2.损害必须是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造成。
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很多,其活动范围也很广,如果要求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所有致人损害的行为都承担责任,就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因此,企业法人只对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到你。
工伤,是指员工本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非你本人受到伤害则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2、公司应承担部分赔偿。
因为,你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是职务行为,所以,你有预先垫付医疗费的义务,事后可向公司追讨。若非你的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你可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说明,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承担的是一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承担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并不是无条件的。事实上,只有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企业法人才对其工作人员的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1.损害必须是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所造成
这里所称的工作人员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代表企业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人。非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但如果其是接受企业法人的委托代表企业从事相关活动,亦应视为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
2.损害必须是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造成。
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很多,其活动范围也很广,如果要求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所有致人损害的行为都承担责任,就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因此,企业法人只对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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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与工伤无关,工伤的伤者是指职工,而非指职工对他人造成的伤害。
2.从你叙述的情况看,双方都有责任,你骑车很快,他在路边追逐打闹,但你的责任应该大于他的责任,应负主要责任。
3.从你叙述的情况看,应该是没有报警,你应该调取对方在路边追逐打闹的证据,这对以后解决这事,确定双方责任是有很大关系的。
4.店长让你去拿东西,你骑车前去属于履行公务,员工或者雇员造成他人损害的,厂方或雇主应当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但你有过错,厂方也可以要求你承担一定责任,对你追偿。
综上,你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2003年12月26日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已废止】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从你叙述的情况看,双方都有责任,你骑车很快,他在路边追逐打闹,但你的责任应该大于他的责任,应负主要责任。
3.从你叙述的情况看,应该是没有报警,你应该调取对方在路边追逐打闹的证据,这对以后解决这事,确定双方责任是有很大关系的。
4.店长让你去拿东西,你骑车前去属于履行公务,员工或者雇员造成他人损害的,厂方或雇主应当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但你有过错,厂方也可以要求你承担一定责任,对你追偿。
综上,你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2003年12月26日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已废止】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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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了,但是警察说我应该在机动车道行驶而不应该在人行道上行驶《我听到这句话无语了》。他说我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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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说的对啊,这样单位也不会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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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属于工伤,但是 你们老板需要帮你承担医药费, 民法通则哪条忘了 有明确规定雇员在工作中侵权,或造成损害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属于工作原因造成他人伤害由老板赔偿,如果中间你又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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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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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班时间店长让我去分店拿东西,说是急用,骑自行车撞倒一小孩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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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工伤.
店长没责任,但应该支付部分赔偿金(药费)。
因为你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
店长没责任,但应该支付部分赔偿金(药费)。
因为你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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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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