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法学院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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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起源于1905年成立的广东法政学堂,是旧中国最早的新式法政教育机构之一。1912年,学堂更名为广东公立法政专门学校,1923年又更名为广东公立法科大学。1924年,孙中山先生在广东公立法科大学、国立高等师范学校、广东农业专门学校的基础上组建国立广东大学即后来的中山大学 ,广东公立法科大学随之成为国立广东大学法科学院,并于1931年发展为该院。1952年,全国院系大调整,中山大学该院及法律系被撤销。1979年,中山大学复办法律学系,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端木正任首任系主任。1993年,法律学系、政治学与行政学系、社会学以及人口研究所共同组建成立中山大学法政学院,2001年9月,中山大学撤销法政学院,并在原法律系的基础上复建该院。
1998年起,学院在本科层次统一按法学专业招生,2004年,该专业入选广东省名牌专业。学院现拥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和硕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法学理论和诉讼法学学科为广东省重点学科,刑法学课程为广东省精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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