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考试题
某大学生在校园拍摄了一组校园美景的照片,发表在学校局域网BBS上,该同学所在大学认为该组照片很有特色,未经过该同学同意,将照片印制在学校的宣传册上,同时放在校园网的主页上...
某大学生在校园拍摄了一组校园美景的照片,发表在学校局域网BBS上,该同学所在大学认为该组照片很有特色,未经过该同学同意,将照片印制在学校的宣传册上,同时放在校园网的主页上用于计算机屏幕保护。该同学认为自己对该组照片拥有著作权,学校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希望学校撤下这些照片。学校认为,学校的景观处于公共场所,整体景观是学校设计的,这些景观的著作权属于学校,同时学校认为,对照片的使用没有盈利目的,不构成侵权,但考虑到学生付出的劳动,决定给给该同学适当补偿,但该同学未接受。请回答:1 该同学是否对该组照片享有著作权?为什么?2 学校的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3 学校是否可依法定许可使用这些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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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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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同学对改组风景照片享有著作权,照片的著作权属于摄影者,不属于被拍摄的客观物体的所有者。
2、学校的说法不成立,景观的著作权与拍摄景观照片的著作权是两种权利,学校的使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况。
3、学校不可以依法定许可条件使用这些作品,法定许可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其他使用行为都必须事前获得作者授权并支付报酬。
简述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它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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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同学对该组照片享有著作权,这组校园美景的照片是大学生拍摄的,大学生对其拍摄的照片享有著作权
2 学校的说法不成立.景观的著作权与照片著作权是各自独立的著作权.
3 学校不能依法定许可使用这些照片
2 学校的说法不成立.景观的著作权与照片著作权是各自独立的著作权.
3 学校不能依法定许可使用这些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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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同学对该组照片享有著作权,自己动手拍摄,当然有著作权;
2、学校说法片面,不能成立,景观石公共场所,学校对其没有著作权;
3、学校可以用这些照片,因为该同学自己已经将照片至于公共场所(网上),且学校并为以其盈利!
2、学校说法片面,不能成立,景观石公共场所,学校对其没有著作权;
3、学校可以用这些照片,因为该同学自己已经将照片至于公共场所(网上),且学校并为以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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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有著作权(版权),照片是其自己拍摄的。
2、学校说法不成立,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3、不构成法定许可使用,因为不符合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一)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著作权、邻接权均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合理使用,指将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以法定方式使用,可以不经权利人人允许,亦无须支付报酬,且不构成侵权的使用方式。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有三:①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等)。②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③限于法定的特殊情形,且不能影响权利人对于作品(表演)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记住《著作权法》第22条)。需要说明如下:
①第22条第一款第一项中“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合理使用有一重要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如果著作权人为保护作品而采取了技术措施,那么除了法定的四种例外,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并使用作品的,不构成合理使用,而是构成侵权(这四种例外是: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2、学校说法不成立,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3、不构成法定许可使用,因为不符合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一)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著作权、邻接权均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合理使用,指将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以法定方式使用,可以不经权利人人允许,亦无须支付报酬,且不构成侵权的使用方式。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有三:①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等)。②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③限于法定的特殊情形,且不能影响权利人对于作品(表演)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记住《著作权法》第22条)。需要说明如下:
①第22条第一款第一项中“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合理使用有一重要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如果著作权人为保护作品而采取了技术措施,那么除了法定的四种例外,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并使用作品的,不构成合理使用,而是构成侵权(这四种例外是: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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