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合同法的问题18
某棉纺厂将一批价值为50万元的棉纱存放于某储运公司仓库,双方约定存放时间是60天,存储地点是该储运公司3号仓库。货物入库以后,恰逢雨季来临,该地区连降暴雨,空气湿度很大。...
某棉纺厂将一批价值为50万元的棉纱存放于某储运公司仓库,双方约定存放时间是60天,存储地点是该储运公司3号仓库。货物入库以后,恰逢雨季来临,该地区连降暴雨,空气湿度很大。储运公司在检查货物情况时发现部分棉纱上出现霉点并且出现虫蛀现象,储运公司遂喷杀虫剂进行杀虫,但未将上述情况通知棉纺厂。合同到期后,棉纺厂到仓库提货,发现部分棉纱因为霉点太多已经不能使用,另有部分品质也有所下降,经有关部门坚定是由于空气湿度太大,仓库通风不畅所致。棉纺厂认为储运公司违反了保管义务导致棉纱受损,要求储运公司赔偿损失。储运公司则认为自己已经采取了所有可能的方法对仓库进行通风和干燥处理,但由于今年降雨量高于往年,空气湿度也比往年同期要大得多,因而属于不可抗力,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同时,储运公司要求棉纺厂支付其为灭虫所支出的费用2400元,棉纺厂以储运公司喷洒灭虫剂未经自己同意为由拒绝支付该笔费用。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请分析:储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棉纺厂应否支付灭虫费用?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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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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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责任,棉纺厂不用支付灭虫费用。
双方属于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
《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管人采取的相关措施,但没有尽到善良保管义务而且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灭虫费用为保管人的合理开支,与棉纺厂没有关系。
双方属于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
《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管人采取的相关措施,但没有尽到善良保管义务而且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灭虫费用为保管人的合理开支,与棉纺厂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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