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我们是22天8小时工作制的。然后公司现在规定凡没上够176小时的(请假也算)就拿星期六日的加班时间填够176小时.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上班时间不够176小时的话... 事情是这样的。 我们是22天8小时工作制的。然后公司现在规定凡没上够176小时的(请假也算)就拿星期六日的加班时间填够176小时.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上班时间不够176小时的话就拿星期六日的上班时间补够176小时,2倍工资就按平时工资给我们结算,这样子合法吗? 我现在辞工了,本来辞工到期是下月15号的.现在忙完了25号就不让我上班,工资要30号才结,那么他就说25号到30号这5天时间算是我休息时间,把之前星期六日的上班时间按平时结!我本月连续上了25天班..而且每天工作时间都不低于10小时 展开
 我来答
呵呵SXSHB
2012-05-27 · TA获得超过496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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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加班就是加班,不能用来填补正常的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时间不足的,可以按比例扣除基本工资;
2、辞工到下月15号,公司让提前离职,也是违法的,属于变相辞退,应按比例给予经济补偿,也就是25号到下月15号之间的工资由公司支付;
3、依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工资应在离职当日全额结算;
4、连续上10小时,超出8小时的算加班,应支付加班费用,但你主张加班费应承担加班举证义务。
你可以去当地劳动机关进行投诉,要求给予解决;
miao_yingjie
2012-05-27 · TA获得超过4.5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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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加班报酬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要想证明有加班,并主张加班报酬,必须要有加班证据,否则很难得到支持。

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辞职)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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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ow1_notknow2
高粉答主

2012-05-28 · 醉心答题,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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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单位的这种算法规定是不合法的。请假是请假,加班是加班。而且如果当月有法定节假日,那么上班小时肯定不满176小时的,如果用双休日的加班补填差额工时,那么显然是违法的。
对于综合工时制的,单位的这种算法规定是合法的。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必须要上报劳动局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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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eep8
2012-05-27 · TA获得超过33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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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是不合法的,但是现实中这样操作都是劳动部门允许的,没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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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任方圆静
2012-05-27 · TA获得超过100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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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话! 现在的加班费大多不正规,劳动局一般不会,管这样的小事 ,除非集体请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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