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2016年8月18期满,承租人自2015年12月19日拖欠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2016年8月18期满,承租人自2015年12月19日拖欠租金,出租人在2016年8月30日发出租金催收函,承租人2016年10月28日回复表示去交...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2016年8月18期满,承租人自2015年12月19日拖欠租金,出租人在2016年8月30日发出租金催收函,承租人2016年10月28日回复表示去交费时没有人在,此后出租人以去回收商铺时承租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处置好自己的物品为由一直没有回收商铺,2016年12月1日承租人发函通知出租人来收款,2017年1月1日承租人发函通知出租人来回收商铺,出租人均表示没有收到书函,但承租人方收到了快递回执,问违约金,房屋占用损失的时间应该怎么认定?对原被告的证词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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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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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一下,你是一个讲理的人,做事都是按照老百姓的朴素思想来考虑,但是有些想法与法律规定是不一致的。1、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原来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新的租赁条件,包括租金、期限等,需要重新商议。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不能达成新的合同,租赁关系就不能继续下去了。但是,出租方应给承租方留出足够的时间腾房。具体期限没有法律规定,可根据房屋中物品多少、当地寻找租赁房屋的难易程度来决定。2、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优先租赁权”没有法律依据。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原房屋租赁合同期届满要求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有租赁关系中的优先承租权的规定,但对于其他地区没有效力。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但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3、出租人非法把厨房隔断成房屋出租,如果违反双方的约定,给你的使用造成了不便,可以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给你造成损害,而是违反了《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你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但对于解决你的问题没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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