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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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
王律师在平时办案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家属最关注的两个核心问题,一个是我们律师能做些什么,即所谓的价值和作用;一个是我们律师是怎么收费的。那么,迎合本篇文章的主题即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到底能起到哪些作用呢?
根据我国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可以做的事或者说权利主要包括会见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权、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基本情况的权利、调查取证权、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等。那么这是法律赋予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基本权利,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在辩护的过程中实现权利。下面我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三个阶段谈谈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一、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的办案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检察机关办理以外的案件,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主要包括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具体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前面介绍了侦查阶段的案件到底怎么管辖及分配的。在侦查阶段,律师首要任务就是从外围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具体的侦查机关,以及与案件的相关情况。律师在了解基本内容之后开始研究该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地量刑指导意见。会见是刑事辩护律师一个重要的工作之一,充分准备之后立刻安排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会见还原当时的案发现场、具体状态,掌握犯罪嫌疑人在当时所起的作用。在第一次会见的时候,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非常重要,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表明来意是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了解有无遭受刑讯逼供、打骂或威胁诱惑等其他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了解是主动投案还是被动抓获,是否有自首或坦白等法定从轻、减轻情形;法律文书是否宣读或送达;对公安指控的罪名是否有异议;是否有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事宜转告。会见可以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了解案件情况,监督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在符合法定情形之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审查是否批准逮捕阶段,侦查机关将案卷材料移送审查批准逮捕的检察官,由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若律师决定不构成逮捕条件,可以申请不予批准逮捕并阐明理由。律师跟进案件进度前往侦查机关沟通案件情况,了解办案人员的办案方向和期限。另外若客观事实存在,律师可以依法经过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或申请调查取证,调取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二、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机关会将已决定逮捕的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案件收发管理科收到案件后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分配给具体公诉科的检察官,律师准备好委托手续和相关公函,前往检察院了解复印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案件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公诉的主办检察官及助理和联系方式,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具体时间,了解犯罪嫌疑人案件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可以预约申请阅卷,若可以申请阅卷则依法申请,等待检察官通知后前往检察院案管科阅卷,阅完卷宗后,律师开始对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和文书材料都有所了解,深入细致研究,制定辩护策略。通过查阅分析了全卷后结合自身平时办案经验,草拟书面的法律意见,送达检察官,随后与检察官保持案件进程沟通。根据具体情况适时申请取保候审。
三、审判阶段
这是确定一个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的重要环节,开庭前,通过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律师可以制定明确的诉讼方向,到底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那么选定无罪辩护,律师将会根据案件整体情况分析证人口供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结合其他各类案件各类特色的证据类型,来判断证据之间诸多的矛盾之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那么如果选定罪轻辩护,律师将会根据侦查机关的证据漏洞寻找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供述、辩解,寻找在量刑上享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量刑点。开庭时,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充分将刑法理论和办案实践相结合,击垮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观点和有罪证据,赢得法官对律师的辩护观点认可,获得无罪和减轻量刑的刑事判决。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正义不仅要实现,要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即是一种程序上的正义,因此在刑事案件过程中,律师监督公检法机关办案就特别有必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
结语:刑事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有利于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的辩护,帮助犯罪嫌疑人辩驳黑白。律师通过深入细致研究,行走在案件之外,徘徊在案情之中,从证据之间寻找蛛丝马迹,从口供之间拿捏冲突。不放过案件中每一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机会,从而达到人案合一的状态,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王律师在平时办案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家属最关注的两个核心问题,一个是我们律师能做些什么,即所谓的价值和作用;一个是我们律师是怎么收费的。那么,迎合本篇文章的主题即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到底能起到哪些作用呢?
根据我国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可以做的事或者说权利主要包括会见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权、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基本情况的权利、调查取证权、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等。那么这是法律赋予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基本权利,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在辩护的过程中实现权利。下面我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三个阶段谈谈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一、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的办案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检察机关办理以外的案件,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主要包括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具体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前面介绍了侦查阶段的案件到底怎么管辖及分配的。在侦查阶段,律师首要任务就是从外围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具体的侦查机关,以及与案件的相关情况。律师在了解基本内容之后开始研究该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地量刑指导意见。会见是刑事辩护律师一个重要的工作之一,充分准备之后立刻安排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会见还原当时的案发现场、具体状态,掌握犯罪嫌疑人在当时所起的作用。在第一次会见的时候,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非常重要,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表明来意是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了解有无遭受刑讯逼供、打骂或威胁诱惑等其他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了解是主动投案还是被动抓获,是否有自首或坦白等法定从轻、减轻情形;法律文书是否宣读或送达;对公安指控的罪名是否有异议;是否有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事宜转告。会见可以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了解案件情况,监督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在符合法定情形之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审查是否批准逮捕阶段,侦查机关将案卷材料移送审查批准逮捕的检察官,由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若律师决定不构成逮捕条件,可以申请不予批准逮捕并阐明理由。律师跟进案件进度前往侦查机关沟通案件情况,了解办案人员的办案方向和期限。另外若客观事实存在,律师可以依法经过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或申请调查取证,调取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二、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机关会将已决定逮捕的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案件收发管理科收到案件后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分配给具体公诉科的检察官,律师准备好委托手续和相关公函,前往检察院了解复印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案件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公诉的主办检察官及助理和联系方式,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具体时间,了解犯罪嫌疑人案件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可以预约申请阅卷,若可以申请阅卷则依法申请,等待检察官通知后前往检察院案管科阅卷,阅完卷宗后,律师开始对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和文书材料都有所了解,深入细致研究,制定辩护策略。通过查阅分析了全卷后结合自身平时办案经验,草拟书面的法律意见,送达检察官,随后与检察官保持案件进程沟通。根据具体情况适时申请取保候审。
三、审判阶段
这是确定一个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的重要环节,开庭前,通过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律师可以制定明确的诉讼方向,到底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那么选定无罪辩护,律师将会根据案件整体情况分析证人口供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结合其他各类案件各类特色的证据类型,来判断证据之间诸多的矛盾之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那么如果选定罪轻辩护,律师将会根据侦查机关的证据漏洞寻找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供述、辩解,寻找在量刑上享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量刑点。开庭时,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充分将刑法理论和办案实践相结合,击垮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观点和有罪证据,赢得法官对律师的辩护观点认可,获得无罪和减轻量刑的刑事判决。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正义不仅要实现,要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即是一种程序上的正义,因此在刑事案件过程中,律师监督公检法机关办案就特别有必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
结语:刑事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有利于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的辩护,帮助犯罪嫌疑人辩驳黑白。律师通过深入细致研究,行走在案件之外,徘徊在案情之中,从证据之间寻找蛛丝马迹,从口供之间拿捏冲突。不放过案件中每一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机会,从而达到人案合一的状态,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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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能起什么作用?很多人觉得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起不了什么作用,那么律师到底在刑事案件中能起什么作用?
第一,律师可以到看守所单独跟当事人面对面会见,为他提供帮助。当事人被羁押到看守所后,家属不能会见,但委托律师后,律师可以到看守所单独跟当事人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下列帮助: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讲解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让当事人对自己的事情有个全面的认知,解决他的疑虑和困惑。安抚当事人的情绪。被羁押后,刚开始当事人一般头脑都比较混乱,情绪波动也大,不能接受、面对现实,有的甚至觉得难以生存下去。这时候,律师通过与其交流沟通,可以缓解释放他的压力,平复他的不安情绪,让他能够尽快面对现实、接受现实、适应现实。可以让当事人感知到家人的关心和问候,让当事人知道亲属正在支持、帮助他,以消除他的不安及恐慌心理,帮助他较快的适应环境、战胜困难。通过会见告知亲属当事人的需求,解决当事人的需求问题。
第二、律师可以和办案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当事人涉案情况,向办案机关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与依据,可以帮助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律师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及类似案件的判例、自己的办案经验做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策略,给出专业建议,亲属可以根据律师的建议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办案机关,尽早让办案机关查明有利于当事人的相关事实。
第四、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复制、摘抄整个案卷材料,针对案件材料证明的事实向检察院、法院主张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与依据。
第五、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在法庭上帮当事人进行辩护,可以继续与法官、检察官沟通案件情况。
可见,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做许多工作帮助当事人,如果你还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起不了作用为由不为亲属委托律师,只能说明你不了解律师的工作,或者说明你并不想真正帮助被羁押的亲属!
第一,律师可以到看守所单独跟当事人面对面会见,为他提供帮助。当事人被羁押到看守所后,家属不能会见,但委托律师后,律师可以到看守所单独跟当事人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下列帮助: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讲解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让当事人对自己的事情有个全面的认知,解决他的疑虑和困惑。安抚当事人的情绪。被羁押后,刚开始当事人一般头脑都比较混乱,情绪波动也大,不能接受、面对现实,有的甚至觉得难以生存下去。这时候,律师通过与其交流沟通,可以缓解释放他的压力,平复他的不安情绪,让他能够尽快面对现实、接受现实、适应现实。可以让当事人感知到家人的关心和问候,让当事人知道亲属正在支持、帮助他,以消除他的不安及恐慌心理,帮助他较快的适应环境、战胜困难。通过会见告知亲属当事人的需求,解决当事人的需求问题。
第二、律师可以和办案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当事人涉案情况,向办案机关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与依据,可以帮助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律师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及类似案件的判例、自己的办案经验做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策略,给出专业建议,亲属可以根据律师的建议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办案机关,尽早让办案机关查明有利于当事人的相关事实。
第四、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复制、摘抄整个案卷材料,针对案件材料证明的事实向检察院、法院主张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与依据。
第五、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在法庭上帮当事人进行辩护,可以继续与法官、检察官沟通案件情况。
可见,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做许多工作帮助当事人,如果你还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起不了作用为由不为亲属委托律师,只能说明你不了解律师的工作,或者说明你并不想真正帮助被羁押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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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是可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法》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说明律师有权查阅 摘抄 复制有关案件卷宗材料,法律法规也没明文禁止将该材料出示给当事人翻阅。所以个人认为是可以得,但是我认为如果案件涉及到国家秘密,其他相关隐私的是不能出示给委托人翻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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