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毒贩糯康组织。
2011年10月5日上午,中国“华平号”和“玉兴8号” 两艘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袭击,此事件造成“华平号”上的6名中国船员和“玉兴8号”上的7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其中1人失踪。
事件发生后,中国政府高度重视,11月3日,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以及国内相关执法部门组成了“10·5”案件联合专案组,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任组长,抽调200余名精兵强将全力破案。
警方从惨案的作案装备、手法、地点等线索分析,比对近年来该水域频繁发生的抢劫、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等案件,初步判定糯康组织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1年12月中旬,得知依莱乘坐汽车准备向老挝西北方向转移时,专案组判断依莱企图返回糯康组织的老根据地,立刻会同有关国家警方,在其必经之路设伏,成功抓获依莱。
依莱被捕,详细交待了糯康组织与泰国军人相勾结,策划实施惨案的全部经过:中国两条船长期在湄公河上航行,不向糯康交保护费。
糯康很生气,几次让人捎话要求船主去谈谈,船主没有搭理他。2011年9月,缅甸军方征用一条中国商船突袭了糯康组织的指挥部,打死打伤很多人。糯康怀恨在心,咬牙切齿,便要报复中国商船。
依莱负责对外联络,和泰国的黑社会比较熟,通过黑社会和泰国不法军人勾结在一起,商量劫持中国船只、放置毒品栽赃中国船员,让泰国不法军人查获毒品,可以立功受奖。泰国不法军人答应事成之后,可以为糯康组织提供便利,卖一些枪支弹药给糯康组织。
肮脏协议就此达成,“10·5”惨案由此发生。
法律宣判:
2012年11月6日,判处死刑。与其余六名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共计人民币六百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
2013年2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糯康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2013年2月24日,昆明市中院依法向糯康送达最高院死刑复核裁定书。
2013年3月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照执行死刑命令,在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下对四名罪犯执行死刑。法院采用注射方式对四名罪犯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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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
湄公河惨案的审理结果:
湄公河“10·5”惨案于2012年9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前,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6名被告人分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依法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负责审理此案,向6名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讼状及译本,并根据各被告人的权利和意愿为其指定了法律援助的律师。
一、一审宣判
湄公河“10·5”惨案的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6名被告人,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糯康被判死刑。桑康、依莱、扎西卡均被判死刑,扎波被判死刑缓期执行,扎拖波被判有期徒刑8年。
二、二审开庭
2012年12月20日9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糯康及其委托辩护人,桑康·乍萨及其委托辩护人,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云南省人民检察院4名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
庭审中,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法院根据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各被告人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6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6名上诉人的辩护人分别发表了辩护意见。
20日的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糯康等6名上诉人作了最后陈述。二审法庭依旧采取现场翻译与同声传译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糯康等人在庭审中使用其通晓的语言参与诉讼。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庭进行评议,案件将择期宣判。
老挝、泰国驻昆领事馆官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300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