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熟悉的帮个忙吧 10
我是2010年到公司工作的,到2011年三月份才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5月21我因为找到更好的工作,因为事情突然,我是5月22日临时和公司提出辞职,开始公...
我是2010年到公司工作的,到2011年三月份才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5月21我因为找到更好的工作,因为事情突然,我是5月22日临时和公司提出辞职,开始公司说要把五月上完才可以结算工资,但是时间关系,22号以后的班都没上,我把辞职报告,离职申请都交过去结算工资的时候,公司老总却说忙着没时间签字故意刁难,没他的签字公司财务又不给结算五月份工资,甚至说我的保险还要交两个月才能停,既然我不在公司,保险的费用就要自己承担,我该怎么办?急啊,另外就是这种情况我又跟另外的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有什么不良后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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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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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辞职重要的是你递交了辞职信,老总签收与否不重要,只要你能证明你交了辞职信,比如快递回执单
2、保险费公司交了是正常的,但是需要自己去社保所去查询,如你旷工可能被扣保险费
3、不结算五月份工资是公司违法,可以找劳动监察大队反映,
4、看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保险费公司交了是正常的,但是需要自己去社保所去查询,如你旷工可能被扣保险费
3、不结算五月份工资是公司违法,可以找劳动监察大队反映,
4、看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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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2010年上班公司就没有给你签订劳动合同就是错的,只要你能提供你2010年就已经上班,公司却2011年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你就可以找劳动监察大队反映。
但是你5月22日提出辞职之后就没有再上班了,这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按要求你早已经过了试用期了,就应当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申请,30天到后,不论单位是否批准,你都可以离职。再就是你还没有和之前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前,你和现在的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规定,职工只能跟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未解除时,不能签订另一份劳动合同,因此属于无效的。
但是你5月22日提出辞职之后就没有再上班了,这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按要求你早已经过了试用期了,就应当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申请,30天到后,不论单位是否批准,你都可以离职。再就是你还没有和之前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前,你和现在的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规定,职工只能跟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未解除时,不能签订另一份劳动合同,因此属于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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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三个月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非试用期的劳动者,若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若用人单位在非试用期解除,应支付劳动者平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做补偿。劳动者没有和用人单位(甲)解除劳动合同,与乙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甲方有权维护自己的利益。起诉乙方用人单位。所以希望楼主先和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在跳槽。如在非试用期,劳动者执意离开,不等一个月,有两种可能1与用人单位协商好,支付其工资,2主动离开,用人单位有权扣除其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培训费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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