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关于合同法的应用题,求解答
甲向乙发出传真订货,列明货物的种类,数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要求乙十日内报价,乙按其报价,要求甲十日内回复甲复电同意价格,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
甲向乙发出传真订货,列明货物的种类,数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 要求乙十日内报价,乙按其报价,要求甲十日内回复 甲复电同意价格,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但未付款。后来货物价格下降,所以甲向乙提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存在,要求乙取回货物,乙不同意,要求甲付款,并发现甲有放弃当期债权无偿转让债权行为,可能使自己债权无法实现,于是起诉。
(1)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的行为分别属于什么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3)针对甲的行为,乙可向法院提出什么请求?行使此权利,法律有无期限要求 展开
(1)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的行为分别属于什么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3)针对甲的行为,乙可向法院提出什么请求?行使此权利,法律有无期限要求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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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甲传真中缺少成立合同的关键内容——价格,因此不是一个合格的邀约,而是合同法上的邀约邀请,乙报价行为填补了价格空白,使合同成立的主要内容都具备了,属于邀约。甲回复的行为对乙的反邀约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改变,属于对乙邀约的确认,属于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不属于货物买卖合同的实质性要件,因此,可以视为没有改变乙邀约的内容。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一个合格的邀约得到非实质改变的承诺时,合同成立。
3、乙可以向法院主张甲承担违约责任,并基于甲有放弃当期债权无偿转让债权行为而请求法院行使撤销权(合同法74条)。根据合同法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一个合格的邀约得到非实质改变的承诺时,合同成立。
3、乙可以向法院主张甲承担违约责任,并基于甲有放弃当期债权无偿转让债权行为而请求法院行使撤销权(合同法74条)。根据合同法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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