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行政法案例分析,求高手

李某系湘江旁某村村民,2005年1月3日向A县建设局盛情在距江边5米处建房,A县建设局简单审查其建房申请后即予准许。2005年底3月建成,同年4月A县水利局在检查湘江两岸... 李某系湘江旁某村村民,2005年1月3日向A县建设局盛情在距江边5米处建房,A县建设局简单审查其建房申请后即予准许。2005年底3月建成,同年4月A县水利局在检查湘江两岸防洪情况时,发现该建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要求李某自行拆除房屋,李某不服,遂与水利局发生纠纷。
问:1)那一级行政机关有权拆除李某房屋,应准寻何种程序?
2)如果李某的房屋被拆除,他是否可获得补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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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树林依清
2012-06-03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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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第一个问题我不会,不过第二个问题我倒是可以帮你解答一下。
李某可以获得赔偿,因为李某一开始向建设局申请建房许可的时候,建设局是准许了他的申请。后面水利局检查的时候又说是违规建筑。李某作为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是信赖的。相信你也应该知道,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规定或决定一旦作出,就不能轻易更改。如确因法律变动,情势变更,公共利益等原因而必须改变的,除了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之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的人一定补偿。
在这里水利局作出这个决定显然并没有如上所述的客观原因,而且李某也没有过错。所以水利局如果要要拆除李某的房屋,行政机关必须为他的反悔行为“买单”,李某可申请国家补偿。
才疏学浅,本人的理解。望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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