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2020-01-19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1)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科室)应督促汇交人在法定汇交时限内按《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中的附件表格规定的格式要求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并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本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条件确定应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
(2)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按以下要求答复汇交人:对无需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应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回执》;对需要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应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
(3)负责接收、验收实物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应在《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到汇交人暂时存放实物地质资料的场所筛选、验收汇交人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并按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验收合格并能在法定时限内移交实物地质资料的,应同汇交人办理资料移交手续;对验收合格但未能在法定时限内移交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按本方案的要求向负责接收该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提交《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收到承诺书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向汇交人出具《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回执》。对提交了承诺书的项目,应视为已向馆藏机构移交了相关的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将验收合格信息通过监管平台告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该项目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也已验收合格的,负责接收该项目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汇交人印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2019-07-02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