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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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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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层面制定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形成比较完善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法律法规体系。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工作中,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奠定法制基础。在制度设计上,坚持“开源节流”并举,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统筹规划,建立国家、省、市(州)联动协调机制,促进国家战略需求与资源开发协同落实。

一是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立法。提高节约矿产资源在法律中的地位,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和增强企业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与综合利用的法律义务,依法推进节约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工作。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首先,细化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与综合利用的权利义务;其次,增加矿山环境保护条款,把矿山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首要条件,制定绿色矿山中长期发展规划;再次,强化对尾矿、废水、废气及矿山固体废弃物限制排放和加强综合利用的法律规定,明确这些资源的所有权和开发权等权属关系的界定;最后,建立健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发布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规划、准入、激励、监管、考核等机制和办法,形成覆盖勘查、评价、开发、闭坑全过程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制度体系。研究制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加强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管理。修订完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以“三率”等为主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和“三率”动态监测制度;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细化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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