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应如何处理?
2019-04-17 ·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出版社
现实问题
季某(男)是一名现役军人,在休探亲假的时候,经人介绍和贾某认识,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两人办理了结婚手续。季某回到部队后,两人便开始用书信和电话保持联系,一开始贾某还觉得没问题,可是时间一长,贾某感到空虚寂寞,平时有事丈夫又不在身边,感觉很不好。这样的日子持续了两年,贾某终于忍不住提出了离婚,但季某不同意。那么,贾某能以夫妻分居两地要求离婚吗?
律师解答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作为非军人的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现役军人指的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警)籍和军(警)衔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及其文职干部。
在这则案例中,季某是现役军人,除非其同意,或者其有重大过错,否则作为非军人配偶的贾某是不能离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