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的一个题目

甲、乙、丙、丁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作价70万元;丁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 甲、乙、丙、丁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作价70万元;丁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银行贷款100万元不能偿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成立独资的保健品公司。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公司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大南公司货款400万元。
50.若保健品公司资不抵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的主体有(ACD) A.大南公司 B.饮料公司 C.保健品公司 D.大北公司
我看了几个参考答案都是 ACD
50.【解析】ACD。《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可见,申请企业破产的主体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大南公司和大北公司都是保健品公司的债权人,有权申请破产;保健品公司作为债务人也可以申请破产。因此选ACD。

求教大北公司为什么是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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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0119332
2014-03-13 · TA获得超过64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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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公司不是公司的债权人,从题目中可知,大北公司与饮料公司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因为饮料公司增资扩股时,公司股东乙将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所以大北公司为饮料公司的股东。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情形下可以申请公司破产,故本题目中,大北公司是以公司股东的身份申请破产的,而不是债权人身份。
zjn204
20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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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公司作为饮料公司的股东,申请破产的资格应该是《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其是否是“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需要结合《公司法》以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及《清算纪要》32条规定,已成立的清算组即是清算责任人,此外《公司法》183条清算组有股东组成;公司已解散但未清算的,《公司法》183条以及《司法解释二》18、20条的理解,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
综上,大北以自己名义提起破产申请的只有是在公司未清算就解散的情况之下。你的题目上面可能还有题目,两个题目的条件可能是共通的。以上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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