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
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2.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
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
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3.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按照上述第二点规定,可以变更折旧年限。但是变更结果不得与新所得税法相违背,即应该在新税法规定的年限内计提折旧。
变更时,去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软件备案报告书”相类似的表格,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