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怎样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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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果6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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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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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扩展资料:

企业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可税前扣除

具体操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处理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时,还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不想享受免税政策可放弃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务招待费

匿名用户
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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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会计网校快乐蓝精灵回复:筹建期间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列支,目前税法并无明文规定。税务机关通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筹建期间企业由于无销售(营业)收入,为此依规定计算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零,也就是说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不允许列支扣除。实务中这种普遍的处理方式是否合规呢?对此,如果笔者仔细研读相关法规,发现这种处理并不符合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是针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强调的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期,而筹建期间是没有生产经营的,在此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就与生产经营无关,为此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扣除处理就不能适用这个规定。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如何列支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需要另辟蹊径。   在会计处理上,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均列为开办费。《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筹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管理费用科目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该规定强调的是归集为开办费的支出必须是费用类支出,资本性支出则作为资产予以确认。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费用类支出,因而可以归集为开办费。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九条规定了相关的处理方法,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该归集为开办费,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不得低于3年摊销扣除。   不过按照目前税法的规定,在实务中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列支方面企业存在虚列的冲动,因为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没有扣除限额。对此,笔者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就曾遇到过这样的企业,由于开办费中业务招待费用过大,后期摊销致使一直亏损,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为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费用支出列支的合理性原则,笔者建议对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列支的标准应作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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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害乖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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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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