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懂法律的朋友来帮忙分析一下这算是被侵权吗
我们去朝阳区蜀锦亭吃饭快吃完的时候服务员告诉我们加一块钱可以送一道菜我们加了他们也送了但是结账的时候却告诉我们说送的下次生效这次的还要收钱我们说服务员没给我们说是下次他们...
我们去朝阳区蜀锦亭吃饭 快吃完的时候服务员告诉我们加一块钱可以送一道菜 我们加了 他们也送了 但是结账的时候却告诉我们说送的下次生效 这次的还要收钱 我们说服务员没给我们说是下次 他们说也没说是这次 然后指着门口抬头才能看到的小牌说 看这不是写着吗 还说我们吃霸王餐 那个位置的牌子 本来就不大还写了四五行字 谁能注意那个啊 本来我们看不到跟那个活动没有交集就算了 结果服务员还给我们说了一句 说了一句还不说全 还不说这是下次送的 结果让我们为他们的服务失误买单
钱不算多 也就一道菜的钱 但事总讲个道理 任凭谁被坑了也会觉得不舒服 哪位懂法律的朋友给分析一下这个事情如果投诉能否站得住 有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参考 展开
钱不算多 也就一道菜的钱 但事总讲个道理 任凭谁被坑了也会觉得不舒服 哪位懂法律的朋友给分析一下这个事情如果投诉能否站得住 有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参考 展开
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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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的描述情况应当认定为是双方在履行合同的发生的争议,在服务员告诉你“加一块钱,送一道菜”是一种邀约行为,当你们同意加一块线时,已经构成对饭店的邀约的承诺,这时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至于饭店不履行合同的原因是“这次送还是下次送”存在争议,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争议的,作出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对该条款进行说明,第四十一条再次明确了,在格式合同履行时对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如果存在两种以上理解,应当作出对制定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所以根据你的描述,在对“加一元送一个菜”,究竟是当时送还是下次送,饭店作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应当特别作出说明,饭店虽然在饭店的小牌有说明,但不能足以引起客人注意,没有尽到说明的义务,因此应当作出对饭店不利的解释,即“加一元送一个菜”应当是当时用餐时送。
但本事件,不宜适用侵权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但如果造成你的人身权益收到损害,可以根据《侵权法》第二十二的规定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请参考。祝顺!
但本事件,不宜适用侵权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但如果造成你的人身权益收到损害,可以根据《侵权法》第二十二的规定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请参考。祝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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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有讨论的价值,我觉得这是因欺诈或一方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作为被欺诈方或者误解方,可撤销一元一道菜的合同,撤销后双方返还所获财产,依据是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被撤销后,对方应返还一元的价款,但你们吃掉的菜已经无法返还原物,对方可主张你们不当得利,返还菜的价款(市价),你们如果能向法官证明:如果不是一元钱,根本不会有消费的意愿,且不当得利是由于对方欺诈引起的强迫得利,就不负有返还价款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被撤销后,对方应返还一元的价款,但你们吃掉的菜已经无法返还原物,对方可主张你们不当得利,返还菜的价款(市价),你们如果能向法官证明:如果不是一元钱,根本不会有消费的意愿,且不当得利是由于对方欺诈引起的强迫得利,就不负有返还价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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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饭店促进顾客消费的一种惯用伎俩,服务员提示加一元钱可以加一道菜,这对于顾客来说谁都原意干,当结账时改口说下次来加一道菜并且在不显眼的地方挂上一个提示牌,这无疑是一种欺诈行为。
但是,饭店有“提示牌”为证据,尽管是挂在不显眼的位置。而顾客是听到服务员说的“加一元可以送一道菜”服务员也没说现在就加,也没说下次再加,也没有留下证据,就是留下录音证据,服务员也没有说现在就加。饭店就是利用这种让顾客误解的语言提示来钻空子。
这个案例给了我们个教训----每当我们好像要得到一个便宜时,我们一定想到--天上不会掉馅饼。
但是,饭店有“提示牌”为证据,尽管是挂在不显眼的位置。而顾客是听到服务员说的“加一元可以送一道菜”服务员也没说现在就加,也没说下次再加,也没有留下证据,就是留下录音证据,服务员也没有说现在就加。饭店就是利用这种让顾客误解的语言提示来钻空子。
这个案例给了我们个教训----每当我们好像要得到一个便宜时,我们一定想到--天上不会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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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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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算侵权,完全是玩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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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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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提供服务,必须明码标价,殿堂告示等推脱责任的方式法律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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