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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妻子早逝,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已参加工作,小儿子刚上小学。陈某因患有严重疾病,故立下录音遗嘱,将财产平均分给两个儿子。1996年5月陈某病发被送进医院,危急之时立下口...
陈某,妻子早逝,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已参加工作,小儿子刚上小学。陈某因患有严重疾病,故立下录音遗嘱,将财产平均分给两个儿子。1996年5月陈某病发被送进医院,危急之时立下口头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小儿子。经抢救陈某脱离危险回家,有感于大儿子病中照顾,又立下代书遗嘱将财产全部让大儿子继承。三个月后,陈某摔伤致死,整理遗产时发现死前一天所立一份自书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小儿子。请问:陈某所立各份遗嘱效力如何?陈某的遗产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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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中的情况是立有数份遗嘱,并且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然而内容相抵触,这种情况下,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后遗嘱视为对前遗嘱的撤销。所以,最后的代书遗嘱应为有效的遗嘱,应当按这份遗嘱进行继承,即全部遗产由大儿子继承。但小儿子刚上小学,应为未成年人,所以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注:代书遗嘱和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此处假设材料符合这一要求。
希望解答能够让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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