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高手请进
A、B、C为一个村的三个人,A与B签订了住房包工协议(单包工),A为业主,B为其承建,A修的是黔北民居,1、2、3为三层住房,3层以上有一个斜坡顶,A、B在签订协议时1、...
A、B、C为一个村的三个人,A与B签订了住房包工协议(单包工),A为业主,B为其承建,A修的是黔北民居,1、2、3为三层住房,3层以上有一个斜坡顶,A、B在签订协议时1、2、3层由A按面积计价支付给B工资,3层以上的斜坡顶A按照80元/人每天点工支付。而且未在协议中书面说明,为A与B的口头协议。
现在,B打电话通知C到A家去做工,在修3层以上斜坡顶时(马上完工了),C从斜坡顶上摔了下来,颈5骨折,事发后,A和B将C送到了医院进行了抢救,双方均支付了近6万元的医疗费,为C做了颈椎复位手术。但目前手术不是很成功,C出现了术后感染,需要更多的医疗费,而且,从医学角度,无论如何,C都不可能治愈站立行走,目前,C的家属要求A和B到医院缴费,但是A和B均告知无法筹到钱为由不到医院缴费,请为:A\B\C三者如何划定责任???C目前应该怎么办!
背景:
A告诉C:他的工程是包给了B的,所以让C找B要钱。
B告诉C:他给A包的斜坡顶按照点工计算,C到A家上班是B替A请的,让C的家属找B要钱。
另外:B无任何包工资质,但在农村均无证施工为潜规则,没有人管有没有资质,只要对方在接类似的工程,就有人找他去包工。而且,B在施工过程中无任何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设安全栏杆和要求C戴安全帽,A也从来未对此提出异议。C从楼上摔下来也是自己没有站好摔倒的。
基于以上情况,请法律高手给予指点指点。!!! 展开
现在,B打电话通知C到A家去做工,在修3层以上斜坡顶时(马上完工了),C从斜坡顶上摔了下来,颈5骨折,事发后,A和B将C送到了医院进行了抢救,双方均支付了近6万元的医疗费,为C做了颈椎复位手术。但目前手术不是很成功,C出现了术后感染,需要更多的医疗费,而且,从医学角度,无论如何,C都不可能治愈站立行走,目前,C的家属要求A和B到医院缴费,但是A和B均告知无法筹到钱为由不到医院缴费,请为:A\B\C三者如何划定责任???C目前应该怎么办!
背景:
A告诉C:他的工程是包给了B的,所以让C找B要钱。
B告诉C:他给A包的斜坡顶按照点工计算,C到A家上班是B替A请的,让C的家属找B要钱。
另外:B无任何包工资质,但在农村均无证施工为潜规则,没有人管有没有资质,只要对方在接类似的工程,就有人找他去包工。而且,B在施工过程中无任何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设安全栏杆和要求C戴安全帽,A也从来未对此提出异议。C从楼上摔下来也是自己没有站好摔倒的。
基于以上情况,请法律高手给予指点指点。!!! 展开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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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A和B承担连带责任,C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A和B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二 A和B均有能力而不到医院缴费,应该到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支付医疗费用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二 A和B均有能力而不到医院缴费,应该到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支付医疗费用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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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第35条雇工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B与C均与A形成劳务关系,因此,该案应参照35条处理,即雇主A承担责任,但应当免除由于C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那部分损失,不过这种区分比较难以确定,要看各方协商,不行就看法院怎么判了,一般在承担责任时,还参照各方的经济承受能力。
B与C均与A形成劳务关系,因此,该案应参照35条处理,即雇主A承担责任,但应当免除由于C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那部分损失,不过这种区分比较难以确定,要看各方协商,不行就看法院怎么判了,一般在承担责任时,还参照各方的经济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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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找B ,雇佣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没合同 , B找A分担部分过失责任。 具体内部很多细节,建议找个好点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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