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业执照已经注销了,但是税务登记证没注销,还需要交税吗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
不需要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的,
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原件,
如果刻了公章,还带上公章,(公章上缴到工商局)
去到处办理营业执照的工商所,
填一份申请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表格,
把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交给工商部门,
就完成了注销手续了
关于税务登记注销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六十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就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