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老师打骂学生算犯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记者从邯郸市磁县获悉,因体罚学生,磁县实验学校四年级(8)班班主任耿某已被县教育局给予记过处分,调离原学校,同时责令实验学校校长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全县通报批评。
4月18日,磁县实验学校四年级(8)班学生小张的父母投诉称,17日下午,因为孩子有一道数学题没有做对,被老师耿某用柳树枝数次抽打,导致屁股、大腿后侧、手等部位青紫肿胀……
4月19日上午,磁县教育局在一份《关于磁县实验学校教师体罚学生的处理决定》中称,4月17日下午第二节课,磁县实验学校四年级(8)班班主任耿某在课堂上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事情发生后,磁县教育局领导高度重视。
立即成立工作组,安抚家长,带学生到县医院检查,经检查学生并无大碍。同时,对此事进行认真调查,作出处理决定,给予涉事教师记过处分,调离实验学校。责令实验学校校长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全县通报批评。
2018-07-25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020-07-15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老师打学生,若造成学生轻伤及以上人身损害的,则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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