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养老保险调整
根据《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鲁政发[1997]109号)、《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92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296号)文件规定,山东省企业职工2015年养老金以职工2014年度工资总额确定,职工工资额超过全省职工平均工资47652元/年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单位20%,个人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201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7652元的60%、80%、100%——300%自行选择档次,按20%比例缴纳。
附: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2015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29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省统计局2013年统计年报,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平均工资口径)为47652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为46998元。在确定201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时,以此为依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