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暖气供应时间是头一年的11月14日零点到第二年的3月15日24点,共四个月的时间。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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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按照本市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本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下调0.02元/立方米。调整后价格具体见附件。
二、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价格规定,及时做好销售衔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稳定供应。
三、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5日起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8〕1355号)同时废止,居民用气其他价格相关规定仍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北京暖气供应时间是头一年的11月14日零点到第二年的3月15日24点,共四个月的时间。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供暖是解决我国北方居民冬季采暖的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服务,北京的供暖价格有两种计算方法按面积和热计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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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时间
如果供暖合同对缴费时间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收取;在本市推行的供热采暖示范合同中,约定了采暖费缴费时间是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用热合同的,按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也应当在上述时间内交纳采暖费)
缴费地点
如果供暖合同对缴费地点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没有签订供暖合同或者供暖合同对缴费地点没有约定的,采暖用户应主动在缴费期限内到供暖单位指定的地点缴费。
(任何采暖用户不得以供暖单位未主动收取或未上门收取为借口拒绝或迟延缴纳供暖费)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供热网一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暖是从本年度的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为供暖时间。
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北京市采暖的日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第二年的3月15日。但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也就是说,固定时间为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但是按照实际情况可能会随时调整。
以2016年为例,北京市暖气就采用提前供热了。然后北京市政府决定,2016年冬季居民采暖正式供热时间提前至11月13日。而且为保证13日可以正式达标供热,居民供热锅炉点火试运行时间将提前至5日开始。非居民用户供热时间是否提前,由用热单位与供热企业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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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要求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每个区都一样,
但是各单位(军队、武警、部委、企业)宿舍很多自己烧锅炉,供暖可能提前并延长几天,
医院也有自己的锅炉,很多从9、10月份就开始给病房供暖